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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特别费案:陈水扁任内4高官过关 幕僚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7月30日10:53
  中新网7月30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民进党首长特别费案,4名前首长受惠于“会计法”除罪化修法获判免诉;前台当局“教育部长”杜正胜则判无罪。而杜正胜的2名幕僚因触犯伪造文书罪被判刑。

  台湾检方特别侦查组侦办民进党首长特别费案,于2008年7月侦结,起诉杜正胜、前台当局“法务部长”施茂林、前“内政部长”李逸洋、前“考选部长”林嘉诚和前“铨叙部长”朱武献等5人,以及另外4名幕僚。

  台“立法院”今年5月间三读通过“会计法”修正案,明定2006年12月31日前各机关支用特别费的行政、民事责任均解除,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让争议多年的首长特别费案可以除罪化。

  台北地院在判决书指出,施茂林、李逸洋、林嘉诚、朱武献等人被诉的犯罪事实为2006年12月31日以前,依“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第5款,犯罪后之法律已废止刑罚者,给予免诉判决。

  至于杜正胜的部分,虽然事发时间横跨2006年12月31日前后,但法官认定首长特别费,是基于身份职务关系而衍生的公共关系费,具高度属人性,因此在预算额度内动支使用即可,没有规定一定要在上班地点或法定正常上班时间内才可使用。

  法官认为,杜正胜在首长任内的招待、馈赠相关发票,是对机关人员奖赏、慰劳及餐叙等因公支出,未有利用职务机会诈财的主观犯意,判决无罪。

  不过法官审理认为,杜正胜的幕僚郭秀霞以个人购买青花装饰盘、礼品等发票报账以核销首长特别费;幕僚陈香微交出宴请外宾收据给郭秀霞报账。法官认定2人未有贪污不法意图,但触犯伪造文书罪,判决郭秀霞有期徒刑2年、陈香微1年4个月。本案仍可上诉。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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