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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帖丑化前夫 终审判决赔1000元精神抚慰金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洪雪 李文雯
2011年08月01日16:13

  本报讯 (记者 洪雪 通讯员 李文雯) 离婚后在网上发帖,金某不仅称前夫变态,还将其工作单位登出。虽然后来又发表了致歉信,但前夫仍将金某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

  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金某赔偿1000元精神抚慰金。

  张某和金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两个多月后在北京登记结婚。

  结婚后,两人发现彼此之间从生活习惯到处世态度都有很大差异,而且双方对自己的情况都有所隐瞒,婚后生活矛盾重重。婚后3个月,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双方离婚后,金某于2009年4月在某网站“情感天地”栏目中发表《我与××大学老师100天的婚姻》一文。金某以张某的真实姓名为对象,以第一人称的手法讲述其与“张某”的婚姻过程。在文章中,金某以“变态”、“丑陋不堪”等词汇形容“张某”,且文章中含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文章发表后,有多人跟帖发表看法。虽然金某于2010年1月在同一栏目发表了《公开致歉信》,对其发表文章的行为表示道歉,但由于该文章涉及张某工作单位的名称,仍然给张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张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金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在互联网论坛上以真实姓名公开发表文章宣扬两人婚姻期间的私生活情况,并对张某的人格、形象进行贬损、丑化,金某的行为既有违道德风尚,又违反法律规定,对张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二中院认为,鉴于金某已经发表公开致歉信向张某道歉,一审法院确定金某给付张某1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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