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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中“1”变“十” 男子为讨债造假遭起诉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年08月02日04:04

  本报讯 徐州市民郑某借给柏某11万元,汪某应柏某之邀作了保人,还向郑某出具了保证书,承诺担保期限为“1个月”。不料柏某并未按期还款,郑某向柏某追债未果,半年多后将汪某告上法庭。7月底,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擅自将汪某保证书上保证期限中的“1”改为“十”,涉嫌制造假证;同时,郑某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未对汪某提起诉讼,汪某免除保证责任,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和鉴定费合计4350元均由他来承担。这意味着,郑某的11万元只能向原借款人柏某追索了。

  去年6月1日,柏某因资金周转不灵,向朋友郑某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0年6月1日到2010年7月1日,时间为1个月;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人同意逾期每月按本金的30%支付违约罚息,柏某向郑某出据了借条。

  为了确保出借的钱得以返还,郑某要求柏某找朋友担保。当天,柏某请汪某出面作保人,由汪某向郑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为保证柏某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汪某自愿为柏某作保证担保,对所保证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有效时效为1个月。”随后,郑某将11万借给柏某。

  不料,时间过去1个多月,郑某见柏某并未如期还款,几次催要也没结果。他想起当初的保人汪某,于是在今年3月10日,郑某以柏某一直未能偿还借款,要求汪某履行保证义务为由,将汪某告上法庭,并提供了有汪某签章的“保证有效时效为十个月”的保证书一份。

  法庭上,汪某提交了自己签字的担保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担保的保证期限原本为1个月,是郑某擅自在“1”上加了一道横,伪造证据。今年6月13日,经司法鉴定确认,保证书上的“保证有效期为十个月”中“十”字的那道“横”,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晚于“汪某”签名字迹的形成时间。鼓楼区法院认为,汪某在保证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限为1个月,郑某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起诉,因而汪某不用承担责任。(周琪 张万新 于英杰)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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