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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骨折住院从病床上摔下身亡 医院拒绝担责任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罗双江
2011年08月03日04:15

  因被摩托车撞伤,六合人朱先生住进了大厂某医院。今年3月6日,他的家人从医院离开后,朱先生竟从病床上跌落在地,不幸身亡。为此,家属将医院告到法院,索赔包括15万元精神赔偿金在内的63万余元。昨天,南京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没有当庭判决。

  离奇:患者从病床上摔下身亡

  原告任女士和两个儿子起诉说,朱先生分别是他们的丈夫和父亲。今年3月3日,朱先生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住进了这家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朱先生为“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医院为朱先生进行了外固定治疗。3月6日晚,他们遵从医院的规定,在晚7点离开医院回家。谁知,由于医院疏于监管,朱先生在当晚8:40左右,从病床上跌落到地下,头部着地,抢救无效死亡。

  任女士等人认为,他们在按照医院的规定离开病房后,朱先生的一切均应由医院监管。而由于医院怠于行使其应负的监管责任,造成朱先生死亡。而医院到起诉时为止,也没对朱先生的死亡表示任何歉意。

  对于伤者从医院病床跌落的事实,医院方面并没有否认。但医院认为,他们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我们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朱先生的死亡是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医院没有这个防范能力和条件。其他的患者怎么没从病床上掉下来?”医院还说,安全问题,患者自己也应该负责,他们不是精神病医院,而是普通医院,住院患者不需要全面的看管。

  家属:入院检查、护理等存在过失

  的确,作为一个成年人,朱先生是怎么好好地就从床上掉下来的呢?对此,庭审并没有查明具体原因。但是,死者家属认为,这首先和医院检查过程中的过失有关。死者家属出示了一份朱先生入院时的影像学方面的检查报告单,认为从这份报告单上看,朱先生有骶尾骨病变的情况,有可能造成翻身的时候臀部受力不均,造成患者从床上摔落的安全隐患,而医院并没有即时做这个诊断并加以处理。

  对此,医院方面认为,朱先生的骶尾骨病变当时不需要处理,可在下步手术的时候再处理。“我老头住了两天医院,他讲很难受,我找外科大夫给他检查一下,大夫也不管就走了,想不到第三天就死了。”任女士在法庭上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况。

  除了认为入院检查有过失,死者家属还认为,医院在抢救和护理方面也有过失。他们认为,在朱先生从床上摔落后,医院只做了心肺复苏术,没有对朱先生的头部进行治疗,这是一个很大的过失。“这是因为他当时没有心跳”,医院方面这样解释做心肺复苏而没有做头部治疗的原因。

  医院:患者家人当时不在,不怪我们

  “头部着地不检查头部,却检测血糖?”面对原告方代理律师的质问,医院方面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说,“我们认为这是个专业知识,原告代理人只是一个律师,并不懂这个,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对于护理问题,原告方律师认为,医院配的护士不合规定。按照医院病房的情况,护士的人数远远不够。每个班应该有5名护士,而医院每个班最多只有2名护士。此外,朱先生睡的47床没有护栏,而同病房的46、48号病床都有护栏,这也是医院的一种过失。“当时如果有护栏,我父亲跌下来手搭一下护栏,也不会这样。”朱先生的儿子说。

  医院方辩解说,护理人员少是全国普遍的现象,但是,医院也是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配备护士的,这个在庭后可以出示。朱先生从床上跌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家属早早就离开了医院。医院规定家属可以探视到晚上9点,也就是说,晚上9点以后医院对患者才有监管义务,而朱先生的家人傍晚5点多就走了,“旁边46、48床都有人陪护,你们为什么一早就走了。”

  原告方律师认为,医院的说法都不是他们推脱责任的理由。“你们刚才也承认护士人数少,护士的压力会造成护理不到位。就是因为你们有特殊性,你们才应该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从目前情况来看,你们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患者骶尾骨诊疗没做,病床没护栏,你们都没有认真对待,造成了医疗纠纷。你们的护理不到位,与病人跌落床下死亡,有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

  此案昨日没有当庭判决。 本报记者 罗双江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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