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 (记者 包力 通讯员 乐忠槐)关先生自带一瓶红酒与友人到深圳某酒店就餐,结果被酒店按消费额的10%收取服务费17.5元,为此,关先生将深圳某酒店告上法庭,要求深圳某酒店返还20元“开瓶费”。昨天,罗湖法院对我市首宗“开瓶费”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深圳某酒店返还原告关先生2元服务费。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关先生自带一瓶红酒与友人到被告深圳某酒店就餐,深圳某酒店在酒店门口竖立了禁止自带酒水的标识。关先生共计消费175元,其中包含开瓶费20元,深圳某酒店按消费额的10%收取服务费17.5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易习惯,“开瓶费”的性质应理解为自带酒水服务费。深圳某酒店在为关先生提供其自带酒水服务前,已明确告知关先生要收20元“开瓶费”,并未侵犯关先生的消费知情权。深圳某酒店告知关先生上述消费事项后,关先生接受了深圳某酒店所提供的酒水服务,包括深圳某酒店提供开瓶器、酒杯、为关先生打开酒瓶、倒酒等,视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餐饮(酒水)服务的口头协议。
我国物价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收取上述自带酒水服务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先生要求深圳某酒店返还20元“开瓶费”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深圳某酒店在收取20元“开瓶费”的同时,又收取了该服务费10%即2元的服务费,对该收费行为,深圳某酒店并未履行告知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故判令深圳某酒店向关先生返还2元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