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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生实习时致残获赔19.69万 不算工伤维权难

来源:亚心网
2011年08月05日13:42
  亚心网讯 (记者 董美玉) 21岁的小任(化名)是一名技校学生,在一单位实习期间受伤致残。因身份是“学生”,他无法以“工伤”维权,无奈之下他选择通过健康权来维权。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实习单位赔偿小任各项损失19.69万元。

  小任是石河子市区某技校的一名学生。2009年,小任所在的学校和当地一家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协议约定:学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伤害,赔偿责任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学员工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其他费用双方各承担50%。

  2009年4月,小任被安排到这家企业下属的一设备安装公司实习。

  当年10月,小任不慎被机器挤伤双手,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小任仅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硅胶美容手指一项,就花费了3000多元。

  3000多元的硅胶手指,使用周期为两年。从21岁到75岁,近10万元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加之其他的损失,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为此,小任的家人多次找到学校和实习单位索赔,但双方相互推诿。

  小任了解到,他虽是在工作中受的伤,但因他是在校学生,与该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以工伤维权。工伤赔偿的路断了,小任该如何维权?

  2010年9月,小任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将学校和设备安装公司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

  校方认为,小任是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他和学校没有劳务关系,学校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设备安装公司则称,小任受伤后,公司给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和每月的生活费。小任是未毕业的学生,和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愿意按照当初和学校的协议,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任在设备安装公司指定的场所内受公司的直接管理,因公司员工安排不合理、违规操作,致小任八级伤残,公司具有过错;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没有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跟班和管理,学校也有过错。

  今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设备安装公司赔偿小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9.69万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和设备安装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6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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