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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童私花2196元买itouch 家长退货商家拒绝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2011年08月12日09:41

  核心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有效。

  读者反映

  一名11岁的女童背着家长来到“苹果”专卖店,用平日积攒的零花钱买了一款itouch(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连同贴膜、护套共计花费2196元。转天,家长得知情况后,以“商家不该轻易将贵重商品卖给未成年人”为由要求退货,但遭到了商家及卖场客服部门的拒绝,理由是“电子产品非质量问题不能退换”及“顾客的年龄不能成为退货的理由”。最终,尽管拿回了全额的货款,但孩子家长仍感慨颇多。目前正值暑假期间,是未成年孩子们消费活动的高峰期。那么,作为孩子法定的监护人,该如何正确监督、引导孩子的消费行为?同样,面对与孩子年龄、智力明显不符的消费需求,作为商家怎样做才合理合法?记者做了相应调查。

  读者反映

  退货遭拒家长尴尬

  “孩子背着我们,花两千多元买了一款苹果itouch,我们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遭到了拒绝。那么贵重的东西,怎么能轻易卖给年幼的孩子呢!明明做错了还不给退货,连起码的商业道德都不讲。”8月5日上午,本市读者齐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上述遭遇。齐先生介绍,女儿今年11岁,是一名小学5年级学生。8月2日下午,齐先生的女儿在两名同班女同学的陪伴下来到位于海信广场二楼的苹果专卖店,要求购买一款标价1798元的itouch,服务员二话没说就把商品卖给了她们。随后,其女儿又购买了屏幕贴膜和护套,共消费2196元。第二天,齐先生夫妇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孩子还年幼,过分贪玩会影响孩子的成长,于是立即对女儿进行了批评。同时,对商家的做法产生了质疑,认为11岁的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在没有大人陪同或同意的情况下,商家不该把如此贵重的商品轻易卖出。8月4日下午,齐先生拿着女儿买的几样商品来到苹果专卖店要求退货。

  “没想到,我的要求被服务员毫不客气地拒绝了,对方说不管年龄大小,都是顾客,只要是顾客的要求,都要设法满足,还说电子商品属于特殊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概不予退换。”齐先生说,“争执了半天也没有结果,我只好找到海信广场的客服部门求助,结果客服部门给我的答复和专卖店如出一辙。”

  记者调查

  商家最终全额退款

  接到齐先生的反映后,记者随即与海信广场客服部门取得了联系,一名工作人员记录相关情况后,表示会尽快调查处理。5日下午,海信广场客服部门工作人员回复称,齐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卖场的领导对此很重视,经过多次与苹果专卖店沟通,专卖店同意以原售价8折的价格给客户退还机器款,但贴膜和护套不能退。”

  接到海信广场客服部门的处理结果后,齐先生表示难以接受。“说句实在话,发生了这样的事,我们做家长的也有责任,这一点我们始终没有回避。可是,按照他们给出的退货方式,机器还没使用,我们就要承担近800元的损失,这合理吗?再说,没有了机器,留着贴膜和护套还有什么用?”齐先生表示,接下来他还要和对方继续交涉。 “当未成年人要求购买贵重商品时,你会怎么做?”8月5日晚,记者来到河西区南楼附近的两家大卖场,先后就同样的问题询问了10名电子产品专柜营业员。随机调查发现,除两名营业员表示“不好说”外,其他8人均表示会通过“察言观色”等方式谨慎对待。某品牌手机专柜的肖女士说:“这种事儿经常遇到,如果没有家长或其他成年人陪同,我会通过聊天的方式跟孩子沟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然后根据对方的反应判断钱的来历、是否已得到家长同意等等。有了初步判断,再决定下一步行动。这样做,能免除日后的很多麻烦,对我们本身也是一种保护。”

  “我拿到了全额退款。”8月8日下午,齐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天中午,接到海信广场客服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他带着所购商品来到商场,领回了全额购物款2196元。

  专家说法

  超能力购买 家长说了算

  对于齐先生遇到的问题,和平区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消保法》虽然没有对消费者的年龄做出限制,但从民事角度考虑,未成年人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10岁左右的小孩买个铅笔、橡皮或雪糕等小额消费是可以的,从《合同法》的角度讲也是没问题的。但是,他(她)与外人约定卖出自己家的电视机、冰箱,或是购买大额商品,这明显就超出了他(她)的能力范围。对于这样的情况,是需要监护人追认的。监护人不同意,买卖关系就不能成立。所以说,11岁的孩子购买两千多元的商品,明显超出了能力范围,商家应该退货,但前提是不能严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该负责人表示,此前他们根据上述原则,曾成功化解多起类似纠纷。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有效。“齐先生的女儿擅自用两千多元购买商品,这个购买行为在常理上说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消费能力。我们可以认为,该女孩在这个购买行为上是缺乏应有的选择力和判断力的。”安律师表示,“从情理上,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家长即使单从矫正孩子错误的消费观念出发,也可以向商店提出退货要求,更何况,法律明文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超出其年龄、智力条件而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家长可以进行追认。所以,商家则应该给予退货。”

  同时,和平消协相关负责人及安律师在此建议消费者,平时要多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观念,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尤其是节假日孩子在家时间长,受电视广告影响或在商家铺天盖地的宣传造势下,易造成擅自消费的行为,从而产生不良后果。同时,也呼吁商家遵守商业道德,在未成年人没有家长陪同购买贵重物品时,不妨问一问是否已征得家长同意等,必要时应拒绝出售。

  本报记者 陈玉军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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