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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拟规定:经营者应提示临近保质期食品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12日18:33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张晓松、张梓豪)根据12日公布的《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为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及时退市和销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上述办法,并于今年8月12日至29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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