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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劫持驾驶公交致2死10伤嫌犯被判死缓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13日10:44

  2008年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男子苏海军持刀抢劫并驾驶一辆大型公交车制造多起交通事故,导致2人死亡、10人受伤。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苏海军上诉,维持原判。

  苏海军,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呼和浩特市人,初中文化,系呼和浩特市公交公司第三分公司修理工。2008年5月12日16时,苏海军在家中妄想有人要杀害自己,便携带一把短剑到新城区东风路派出所报警。民警见其语无伦次,将其短剑扣留,并通知其同事、弟弟、女儿将其带走。3名亲友接苏海军离开派出所,走到光华街时,苏海军从一水果摊上拿起一把尖刀,将在附近靠站停车的一辆33路公交车司机逼下车,驾驶该公交车沿光华街、兴安北路等多条主要街道行驶,导致多人受伤,27辆车在连环交通事故中受损。在位于新华大街的金融大厦前,他驾车撞上一辆警车,致警车内田某某和赵某死亡。在呼伦北路博北路口,公交车被撞坏,苏海军弃车逃跑时被民警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治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苏海军有妄想阵发;限制责任能力。苏海军的律师对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根据,法院予以采纳。

  2009年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苏海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海军免于赔偿死者家属以及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苏海军及其辩护人以“苏海军系限制责任能力的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和苏海军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作出了适当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方新报文/王宇婷 薛峻峰)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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