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洪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实施两天,北京市法院就在案件审理中适用了该解释。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在一起无效婚姻宣告案中适用该解释条款,经过对当事人解释法律,当事人同意主动撤诉。
原告袁女士诉称,自己是智力残疾人。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与张先生相识,并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她以其系智力残疾人,对事物缺少判断能力,不知自己行为后果,尽管是成年人,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婚姻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前进行了婚检,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原告的申请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通过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释法,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据了解,该案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首例婚姻无效撤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