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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工龄无故“缩水”10年 起诉人保局获胜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8月16日11:06

  本报记者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曾庆朝周春合雷少玉

  在乡政府工作了25年后退休,拿到的退休证却显示工龄只有15年。河南省南召县退休人员师德祥为此而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起了官司。

  由于1995年劳动法出台以前,政府部门是否为用工主体没有法律规定,双方对于这以前的10年工作是正式劳动关系还是“临时工”争论不下。而两审下来,法院均支持了师德祥的主张。

  近日,南召县人保局执行了法院判决,给师德祥重发了工龄为25年的退休证。而此时,师德祥已经为此而在相距50多公里的县城与家乡之间奔波了大半年。他所不能理解的是:“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直接部门,南召县人保局怎么能只因为‘无法可依’就做出一个同样‘无法可依’的决定,平白将我的工龄缩短10年?”

  退休职工:

  凭什么工龄“缩水”10年

  今年61岁的师德祥,原系南阳市南召县太山庙乡罗沟村党支部书记。1985年1月,由于历年来工作业绩显著,领导有方,他接到了太山庙乡政府书面通知,调他到乡镇企业办工作,任办公室副主任兼矿管、劳务办公室主任。

  此后,师德祥一直在乡里工作,一干就是25年。这25年里,用他自己的话来评价叫“任劳任怨、两袖清风”,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年年受到上级表彰。

  2010年8月2日,到退休年龄的师德祥提出退休申请。就在当天,乡政府经审核,同意了他的申请,并如实签署了意见。4个月后,2010年11月6日,南召县人保局经审核同意其退休,师德祥拿到了自己的退休证。

  然而翻开这本退休证的第一眼,师德祥就发现了一个大问题:太山庙乡政府明确认可了自己的工龄开始时间为1985年1月,但退休证上工龄开始时间变成了1995年5月这与他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相差整整10年。

  师德祥立马意识到,这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养老保险等待遇,利益将极大受损。他随即拨通了县人保局“退休退职科”的电话,询问办证人员是否出现失误,并希望重新发证。

  然而,办证人员给师德祥的答复是:“没错!”理由是他的社保费是从1995年开始交的。

  无奈之下,师德祥只能带着太山庙乡党委政府相关证明文件,多次赶往50公里外的县城。在南召县人保局他看到了自己提交的“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其中参加工作年限一栏目中,原来乡政府工作人员工整地填写了1985年元月,而南召县人保局却潦草地划掉,改为“95年元月”,并加盖了该局的“退休退职”专用章。

  “人保局凭什么私自篡改我的工龄?”气愤的师德祥向国家投诉中心递交了投诉。不久后,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回复,建议他直接向有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保局:

  劳动法实施前“无法”算工龄

  2011年2月22日,师德祥一纸诉状将南召县人保局告到了南召县人民法院,要求法庭审理后依法撤销被告南召县人保局非法给自己颁发的退休证,重新向他颁发工作年限为25年的退休证。

  南召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今年3月2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南召县人保局详细阐述了他们让师德祥工龄“缩水”10年的原因:太山庙乡政府系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系1995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将国家机关作为用工的主体资格。而在该法实施以前,国家机关不是用工主体,在国家机关工作是否计算“工龄”没有法律规定。

  据此,南召县人保局认为,师德祥在太山庙乡政府工作的前十年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不能算工龄,如果认定为1985年,就是违法。此外,人保局提出,乡政府为师德祥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从1995年开始的。

  尽管提出这些说法,但在诉讼中,南召县人保局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师德祥工作前十年不能算“工龄”。

  2011年6月23日,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南召县人保局向原告师德祥颁发的退休证上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5年1月,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出任何证据证明此项确认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定理由,况且申报单位太山庙乡人民政府已明确认可师参加工作年限为1985年1月,故原告所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

  已成为事实上劳动关系

  输了官司的南召县人保局不服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保局指出,认定师德祥1995年1月参加工作的依据是河南省社会养老事业保险局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已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给一审法院。

  《法制日报》记者从该文件中看到,其中有一条提及:“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然而人保局的“证据”还是没能说服南阳市中院。2011年7月24日,南阳市中院在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南召县人保局上诉,维持原判。而理由同样是“人保局未在确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交认定师德祥1995年1月参加工作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师德祥的代理律师孙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不认同人保局“临时工”的提法。

  “师德祥在乡政府工作,是一种持续用工行为,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乡政府已经作出确认,人保局不能因为在劳动法出台前无法可依,就将其认定为‘临时工’,这有违公平性原则。”孙佳认为。

  她还指出,不管是原来的劳动法或者是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提出缴纳养老保险时间就是参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参加工作时未缴纳,那么欠缺部分,依法应由用工单位补缴,这与劳动者无关。

  8月2日,南召县人保局执行了判决,向师德祥重新发了工龄为25年的退休证。

  案意

  案件的是非曲直,法院已给出了一个定论。值得反思的是,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什么不仅不为职工着想,反而还作出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呢?此案暴露出人保局行政执法水平之薄弱,同时也提醒每个执法机关以及广大执法人员应该以此为鉴,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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