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6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卫生主管部门拟修“紧急医疗救护法”,除了强制公共场所安装“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AED)”外,施救者若因施救导致患者肋骨断裂、皮肤灼伤等或最后急救失败,可免除法律责任。
台当局“卫生署医事处长”石崇良16日说,修法目的在于鼓励民众见死要救,且最好不要“空手到”,善用 AED提高急救成功率;善意的急救过程中,如果对患者胸部压到肋骨断掉、电击到皮肤灼伤,或没有使用 AED、未救回人命,都可以免责。
石崇良说,草拟中的修正条文规定,台铁、高铁及捷运车站、航空站、大学校园、运动中心、健身房、每天有超过250名50岁以上民众出入的百货商场,需强制安置AED,数目不限。
AED俗称傻瓜电击器,据台卫生主管部门了解,台湾约有 4000到5000具AED,大多数是随车放在救护车上,其它放置于医院、医务室;部分公共场所自行安装的AED,是否堪用?随时充饱电待命或经过认证?则状况不明。
石崇良说,见死要不要救?美国和欧洲的法律观点不同,台湾和美国类似,就是“善良撒马利亚人法”,不救不违法,救人是出于善意,善意施救造成伤害或没救回人命,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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