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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对“蒙京华”非法吸收资金案终审判决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16日15:38
  新华网北京8月16日电(记者涂铭、李京华)非法吸收资金2.9亿余元,涉及人数2900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6日上午对备受关注的“蒙京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除对一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外,陈连君等其余25名被告人被依法维持原判。

  2005年7月至2008年12月间,陈连君伙同颜洁先后成立了北京蒙京华投资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陈连君与游兴军策划了所谓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并先后指使李朝阳等22名被告人按“荷斯坦A计划”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9亿余元,涉及人数2900余人。

  此外,陈连君还伙同他人以收取加盟费、经营管理费的名义非法吸收40余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今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陈连君等26人有期徒刑9年至2年3个月或免予刑事处罚,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陈连君等19名被告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陈连君等26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其中一名被告人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帮助退缴赃款,又系从犯,依法在原判从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予减轻处罚。对其余陈连君等25名被告人,依法维持原判。

  作者:涂铭 李京华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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