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由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的该市原住房保障中心主任赵洪田,一审被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人民币。
赵洪田现年47岁,于2003年从该市房产局下属的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被借用至连云港市经济房筹建处任负责人。2007年该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现已更名为住房保障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赵洪田历任该中心副主任、主任。
2005年至2011年,该中心负责建设该市经济适用房小区、人才安置房小区等重点保障民生工程项目。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材料供应商等十余名行贿人员在逢年过节、工程竣工、预结算时多次“拜访”时任筹建处负责人、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赵洪田,为能在承接工程、工程管理、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得到“关心照顾”,给赵洪田送钱送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8500元。
案发后,赵洪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依法认定为自首,并于一审判决前全部退赃。判决后赵洪田未提出上诉。
(陈红蕾 张凌飞)
作者:陈红蕾 张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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