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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除未成年人轻罪记录 不影响就业读书入伍

来源:南方日报
2011年08月17日08:45
粤拟消灭未成年人轻罪记录

  粤拟消灭未成年人轻罪记录

  佛山市检察院申报试点

  封存档案记录后不再影响就业读书入伍

  南方日报讯 “被判非监禁刑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罪犯和18—25岁在校生的轻罪记录有望被封存,不再影响其就业、读书、入伍”,昨日笔者从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工作机制创新现场会上获悉,为了让曾轻微犯罪、真心改过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我省将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和档案封存保密制度。日前,佛山市检察院已经申报试点,全省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

  据统计,近5年来广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占全国的比例已超过10%。我省已成为全国名副其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户。

  为了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今年初《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在入伍、就业时不用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

  广东希望在此基础之上更进一步。昨日,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要求,广东各地公诉部门应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或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档案要严格保密,建立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和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记录。

  “一些轻微犯罪的记录可能会毁了一个青少年的一辈子。”郑红表示,对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也可以参照该制度执行,但该政策需要在省委政法委的协调下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合作完成。

  根据目前的构想,公、检、法、司、学校等都要封存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的犯罪记录,非有法律是由不得出示该档案。

  封存档案仅是探索的初级阶段,省检察院希望向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方向探索。建立此制度后,公、检、法、司、学校等组织不仅要完全封存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犯罪记录,而且在面对非法律是由的时候,要为他们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

  省检察院表示,两项制度建立之后,省检察院结合自身的职能范围,将彻底封存“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的犯罪档案。法院系统将主要负责封存、消灭被判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

  记者观察

  消灭轻罪记录不是纵容

  犯了轻罪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不再重新犯罪,曾经的犯罪记录就将被政法机关彻底封存,而对绝大多数的普遍人以及这个未成年人将来效力的企业或就读的学校同学来说,则是一个无从知晓的“秘密”。

  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一种宽容,但有人也提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一制度会不会演变成不合适的纵容,甚至会不会影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其实,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将要入伍或者就业的青年人需要向部队或者企业报告自己曾经的犯罪记录,这一制度虽然有利于严格的社会管理,但却强化了社会对失足者的“标签”效应,未成年人往往因此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就业、生活和升学等都受影响,有的甚至自暴自弃,走上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道路。

  法学界更多人士认为,未成年人审判是一个国家审判文明的体现。对于那些初犯和偶犯、可改造性较大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能够改变他们的生存状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信任,从而避免“一朝犯罪,终身被毁”的悲剧,其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据了解,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已规定了类似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有些国家则直接规定前科消灭制度。

  当然,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与之匹配的司法和社会管理制度。广州著名律师朱永平表示,在执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时莫忘“有条件”之前提,同时提出完善的相应配套制度,构建全社会各部门相配合的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体系。

  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通讯员 林俊杰

  日前,笔者在佛山、深圳等地检察院采访了解到,社会接纳程度低已经成为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如果轻微犯罪的在校生能够继续留在学校读书;如果已经工作的未成年人犯了轻微罪行能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者能找到新的工作,他们可能还有机会继续自己的梦想。接受采访的检察官们表示,希望全社会都能宽容那些偶然犯罪、轻微犯罪的孩子们,给他们改正的机会。

  案例剖析

  未成年犯再犯罪主因:社会接纳程度低

  问题

  在校犯罪学生

  一旦辍学难回正轨

  几个月前,李文华入狱。几年前,读高中的他因为屡次劫掠同学的现金、手机,虽未被检察机关起诉,但犯罪记录被公安机关录入档案,并被学校开除。没有学历、身存污点,他又回到了原来的社会圈,多次恶劣违法。

  像李文华这样的青年人并不少,他们的经历让检察官们感到惋惜。

  “这两年,对于那些轻微犯、偶犯,省检察院在转变办案观念,争取做到一般不批捕,对于可起诉可不起诉的坚决不诉,尽量发挥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在轻缓处理、考察帮教、督促矫正方面的积极作用。”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介绍。

  但是,对一个未成年犯采取非监禁刑的同时,需要社会构筑起一个帮助犯罪孩子重新找回生活自信的帮教网络。对于在校学生来说,学校的教育尤为重要。

  笔者在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从去年10月1日起开始推行《未成年在校生犯罪不起诉帮教使用办法》,要求公诉部门人员组成在校生犯罪不起诉帮教小组。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科长张萍告诉笔者,无论是家访还是去学校与老师沟通他们都身着便服,不透露身份,同时也要求老师、家长对孩子的前科保密。

  “我们最担心的是学校知道孩子的犯罪情况后会开除他们,他们一旦不能读书流入社会,帮教起来就很难了。”张萍说。张萍所在的妇女、未成年人犯罪检控室总是在千方百计地不让犯有轻微犯罪的学生辍学,争取让他们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不离开学校,再争取不诉的资格,随后再慢慢建立起检察院、家庭、学校、社区“四位一体”的帮教网络体系。

  张萍坦言,作为主要法律监督部门,检察院希望能够在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权益上尽责,但帮教已犯罪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系统的大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力量介入。

  问题

  未成年轻微犯

  无处就业流入社会

  去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宗案件,被告人刘鹏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超市上班时认为邓方伙同他人盗窃超市奶粉,于是将其追回并带到超市的仓库内追问。期间,被告人刘鹏和邓小明、陈小坚等9名员工用拳脚、铁棍轮流对被害人邓方实施殴打,致其身上多处受伤并当场昏迷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参与打人的邓小明和陈小坚是未成年人,经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邓小明和陈小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随后,未检科公诉人对两人开展了判后帮教。未检科检察官积极联系超市,希望能给两人就业的机会,得到了超市的同意,两人充满感激地再就业。至今,未检科坚持对两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其释放后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消除因该案产生的情绪困扰和社会不适应行为。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副科长汪玲坦言,像邓小明、陈小坚这样幸运的人实在是少数。很多人因为有犯罪记录再难重新找到工作,于是流入社会,走向重新犯罪的道路。“如果仅是轻微犯罪、偶犯的话,我们希望原单位能够容纳他们,因为有组织就好帮教。”汪玲说。

  为此,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实施“彩虹计划”,成立以不捕、不诉、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队员的彩虹青年志愿服务队。计划启动至今共吸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队员46名,经过两年来的帮教,彩虹队员均无重新犯罪现象,有21人重新返回校园,20人找到工作。

  对于再就业的问题,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也做了相关的探索。张萍坦言,希望政府能够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企业接收这些犯过罪的未成年人。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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