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韩根南)居住本市大统路的卢俊、钱菊萍夫妇,因性格差异,造成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接受女方离婚诉请,但由于住房困难,离婚后男方无房居住,故双方均向法庭承诺,离婚后互不干扰对方生活。前天,闸北区法院判决准予钱菊萍与卢俊离婚。
1990年,钱菊萍和卢俊相识恋爱,1991年4月登记结婚,1992年6月生育一女。1996年4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1998年4月14日复婚。复婚初期,双方关系尚可,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去年10月16日,又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男方顺手拿起菜刀向女方砍去,致女方右耳、右手臂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检察机关指控男方犯故意伤害罪,于今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男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月14日,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男女双方均认为,现住房只有15平方米一间,离婚后,双方无能力解决住房。两人向法庭承诺,经过慎重考虑,离婚后维持现状居住,不干扰对方生活,保证不将其他异性带回家中。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嗣后,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及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现双方坚持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离婚后,鉴于双方目前的生活状况,双方对住房及财产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妥之处,可以采信。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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