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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受理涉婚姻法新案件 房产分割备受关注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8月18日14:37
  中广网宁波8月18日消息(记者杜金明 通讯员王翔 谢春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8月13日开始施行,涉及房产分割的条款备受关注,其中就包括正准备离婚以及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昔日鸳鸯”。近日宁波基层法院就相继受理了涉及《婚姻法》新解释的离婚案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8月15日受理了一起离婚案。妻子刘某和丈夫张某96年结婚,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争议的焦点是现登记在丈夫张某名下的两套拆迁安置房。2007年因为拆迁,张某一家获得了两套拆迁房屋。妻子刘某认为,房屋系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半分割。丈夫则认为,当时除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张某的父母将房屋面积给了自己,所以才得到两套房子,按照新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类推,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妻子仅对现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拥有一半的产权。然而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分,但是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张某在咨询了律师后立即反悔,认为妻子只有四分之一的房产所有权。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宁波市镇海法院今天(18日)上午首次运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34岁的王女士在镇海一家民营企业上班,2006年8月和在某国企上班的邱先生认识,相恋三年后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王女士于今年7月底起诉到镇海法院要求离婚,争议的焦点同样在财产的分割上。

  据了解,2006年8月邱先生首付18万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25万,现在这套房子已经增值不少,王女士要求分得一半的房产。王女士同时要求分得邱先生在公司里一半的股份。

  法院调查发现, 2000年11月,王女士和其母亲也在镇海买过一套房子,登记在王女士和其母亲名下,贷款20年,一直是王女士的账户在还贷。

  承办法官劝说王女士珍惜婚姻,同时告诉她,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由于两套房子都是在两人婚前购买,婚后一起还贷,因此这两套房子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房产登记方向对方补偿,也就是说王女士和邱先生要向对方补偿自己名下房产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产增值部分。

  承办法官说,由于所持公司股份是邱先生在婚前获得,根据婚姻法新解释第五条,该股份应是邱先生的个人财产。而股份在婚后的分红等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进行分割。

  王女士最终决定试着挽救这段婚姻,撤回起诉。

  作者:杜金明 王翔 谢春华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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