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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地区领导将被追责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8月19日07:17
  中广网北京8月19日消息(记者侯艳)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政府网昨天(18日)刊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意见》还要求,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那么,如何才能使流浪未成人真正走上回家路?

  7月25号,在公安部督办的“2·21”特大拐卖儿童团伙案中,有一名7岁的福建男孩找到了自己的亲身父母。福建省公安机关专门为这个失散家庭的重逢举行了认亲仪式。

  参与解救行动的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三支队支队长李彬见证了父母与孩子相见的场景:

  李彬:父母见到小孩边哭边摸着他的头,看着他的手看着他的脑袋,看着他的耳朵,翻看他身上以前的记号。他父亲就掏出钱包,拿出照片来比较,就一直说真像真像。

  “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这是福建省公安厅对集中排摸来历不明儿童的要求。

  福州市公安局第三刑侦支队教导员施云:收养儿童要落户的,必须进行血样比对,经过比对,排除属于被拐卖儿童的,才能落户。我们对这项工作还加强督导、问责,比如说儿童已经被解救了,还没排查到,对相关责任民警、领导都要进行处分。

  公安部提出,对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要落实一长三包制。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是指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被拐的报警后,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担任专案组长,负责侦破案件,解救被拐儿童和安抚被害儿童家庭,如果案件不破,孩子没有找回来,这个责任不能免除,专案组不能撤销。

  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解救出被拐儿童只是第一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处处长王宏丽:对于乞讨儿童,我们的原则是先解救,后救助,民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对被解救的乞讨儿童实施救助,提供食宿,包括我们协助公安查找他们的家人,对于查找不到家人我们提供临时性的安置,一种是在卫保中心生活,还有一种是转移到福利院来安置。

  意见指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王宏丽:我们的救助站已经在做这样的工作,而且一些救助站开展类学校式的教育,给孩子教授文化知识,音乐、美术、体育,相应的课程都有,帮助孩子今后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在新疆,今年以来就接回被拐未成年人545名,新疆民政厅救助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孙海宇介绍说:全疆各级救助管理站每年救助的流浪儿童将近3000人(次),根据不同年龄段来进行培训。

  为帮助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防止反复流浪,投资5000万元的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培训中心正在乌鲁木齐加紧建设。在喀什市,由深圳投资6000万元援建的城乡福利供养中心也将落成,其中200个床位是为流浪儿童专设的。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处处长王宏丽提醒求助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可向民政部门举报。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心理咨询师高明学指出,除了基本生活保障,社会应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接纳流浪未成年人,并对矫正后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高明学:长效的心理援助对这些孩子将来的康复和回归社会有一个很好的帮助,我们的公众和社会对这些孩子有更宽容和更包容的心态,逐渐的康复,寻找到他们真正的生活。

  作者:侯艳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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