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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改判死刑再引关注 专家称罪责刑相适应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8月23日21:48
  中广网北京8月23日消息(记者孙莹)备受关注的云南李昌奎案在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高院再审又判死刑,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改判是否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这是不是网络炒作的结果?会不会引起更多案件效仿,导致“翻案风”?中央台记者专访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一起来听专家的权威分析。

  热点一、如何评价李昌奎案的再审改判?

  两位教授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李昌奎强奸并杀害一名女青年,还残杀一名三岁无辜儿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高铭暄说

  高铭暄:按照刑法规定,象这样一种罪行应当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进行再审,判处他死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符合广大老百姓的民意,我认为是正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

  热点二、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是否存在问题?

  高铭暄认为,我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潮流,是完全正确的。

  高铭暄:死刑毕竟是剥夺人的生命,是我们最严重的刑罚制度,是要严格控制,慎重适用,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云南高级法院改判死缓这种不当,不等于说我们死刑政策有什么问题,只是个案执行当中处理不太妥当,现在改判纠正了这个案件,这样的作法我认为是符合现在的死刑政策。

  热点三、启动再审是否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是否是舆论炒作的结果?

  陈光中教授指出,公正的裁判才具有真正的权威。

  陈光中: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司法的权威是建立在裁判公正基础上的,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具有真正的权威。如果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裁判,谈不上什么权威问题。

  陈光中分析,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当初二审对李昌奎判处死缓,就是没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

  陈光中:因为他的性质实在是太严重了,所以就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裁量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有人认为,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死刑是舆论炒作的结果。对此,高铭暄驳斥了这种说法。

  高铭暄: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独立进行审判,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不能说它是“媒体审判”、“舆论审判”这样理解。

  热点四、李昌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为何还要判处死刑?

  高铭暄分析,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法院决定刑罚时,首先还是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

  高铭暄:李昌奎这个案子,他杀死的是两条人命,而且有强奸行为,当中还有一个三岁的无辜儿童,性质极其严重,这样的案子人民法院考虑量刑的时候,首先还是要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的本身是不是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本身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有自首情节,法院也可以考虑不予从轻。

  热点五、李昌奎案的再审是否会引起更多案件效仿,导致“翻案风”?陈光中认为,这种现象不应该出现。

  陈光中:可能群众中会有这种担忧,实际上不应该出现也不会出现。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制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适用于纠正个别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应将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作简单类比。

  陈光中进一步分析,死刑案件判决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与当时司法环境密切相关,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情势下,法官对宽严尺度把握会有一些差别,都是非常正常的,也完全符合审判规律。实践中,即便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出于保护被害人隐私、维护被害人名誉、照顾亲属情绪等因素考虑,一些涉案情节例如被害人过错等,也有可能不在裁判文书上明确表述,但是法院在量刑时必须考量。

  陈光中:不能仅仅根据裁判文书或相关报道,即对相关案件进行简单类比,甚至在具体处理上据此作出不恰当的评价。不当启动甚至滥用再审特殊程序。如果这样做,将极大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孙莹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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