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打斗的事发现场。
六旬老父向酒吧老板索赔12万余元 一审败诉已上诉
直到昨日,与儿子相依为命的独身老人朱伟林仍不能从悲痛中走出来。几个月前,他的儿子朱祺祥和同族兄弟及朋友前去泡吧,不料在高要市一所酒吧里和他人发生打斗,竟被对方刺死。事后,凶手被抓获并判刑,却无钱赔偿死者家属。为此,朱伟林将事发酒吧老板告上法庭索赔近13万元。
对于此事,酒吧主是否担责?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文/图 本报记者何涛
通讯员杨明伟
受害者朱祺祥年仅22岁,是高要市白土镇沿塱村委会沿塱村人,生前在广州市某集团沥青公司上班。2009年12月4日,他回高要参加朱某轩的婚礼。当晚朱祺祥等人到高要市南岸府前大街一酒吧喝酒。凌晨1时许,朱和桂与赵锐求在酒吧的收银台处发生碰撞,口角后引发相互打斗。朱祺祥得知后从房间走出欲制止赵锐求,赵锐求等人刺伤朱祺祥、骆贵铭,朱祺祥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调转矛头”告酒吧
200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江门市荷塘镇抓获了凶手赵锐求,同伙梁炎根仍在抓捕之中。2010年10月25日,高要市检察院向高要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锐求犯故意伤害罪。同时,朱祺祥的父亲朱伟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凶手赔偿46万多元。
2011年12月1日,高要法院判处赵锐求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朱伟林417531.26元的经济损失。但是,凶手无钱赔偿。与儿子相依为命的独身老人朱伟林便“调转矛头”状告酒吧老板孔某霞,索赔人民币125259.38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为何“转”告酒吧老板?朱伟林在起诉状上写道:朱祺祥在酒吧消费被刺死,老板并没有及时制止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报警)制止,导致朱祺祥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事后也没有保护好现场。
朱祺祥被赵锐求在被告处消费时殴打致死,被告没有履行保护朱祺祥安全的义务。酒吧老板孔某霞依法应对赵锐求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赵锐求赔偿朱伟林人民币417531.26元,朱伟林主张孔某霞对凶手赵锐求的赔偿应承担30%的责任,即125259.38元。
死亡地点在街边不是酒吧
朱伟林诉被告酒吧主孔某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高要市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庭上,孔某霞辩称:朱祺祥在酒吧门口与别人发生口角被别人刺死,并不是酒吧提供的服务存在过错,故朱祺祥的死与其无关;没有证据证明朱祺祥在被告处消费受伤,死亡的地点在街边而不是被告经营的场所内;该案的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已经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朱伟林应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应该申请申诉处理,不应该再提起诉讼。因此,被告拒绝赔偿。
一审老父败诉已上诉
高要市法院认为,朱伟林的各项损失已依法作出了判决,凶手赵锐求赔偿原告朱伟林417531.26元。该判决书已认定朱祺祥被害是在酒吧门口处发生,且朱伟林没有新的证据证实,酒吧老板孔某霞必须承担30﹪的责任的证据。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高要法院于今年2月11日作出判决,原告朱伟林败诉,并承担2805元的诉讼费。朱伟林不服,已将此案上诉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朱伟林的代理律师韩伟华认为,酒吧老板孔某霞没有及时制止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制止,反而冲洗酒吧里的血迹,致使法医在酒吧现场没有采集到血迹。酒吧里斗殴与门口的捅人行为是酒吧里斗殴的延续,酒吧老板不作为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他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早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朱伟林也把酒吧主孔某霞列为被告”,但高要市人民法院刑事庭要求朱伟林另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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