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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无证犬超3万只 犬只20时至次日7时才可出户

2011年08月24日10:06

  来源:太原新闻网

  太原无证犬只超3万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

  恶犬伤人,谁负责?犬吠扰民,怎么办?……8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初次亮相的条例草案中,市民最为关心的焦点问题,已悉数覆盖。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在原先的《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基础上更名修订,改动较大,由原先的24条增加到60条。太原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旧立新。

  现状调查:太原无证犬只超3万

  “目前,太原市有证犬仅有4275只,无证犬数量至少在3万只以上。”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胡越峰介绍,近年来,养犬数量迅速增长。而犬只数量的激增直接导致因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现行1993年颁布实施的《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与现状不相适应。《规定》中,遵循的是“数量控制”“限制养犬”的基本原则,实行的是由公安部门一家作为主管单位的执法模式。“实践证明,单纯依赖政府部门执法的管理模式,实施效果不尽理想。”太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有的养犬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需要适时调整,实行政府部门监督、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新模式。

  草案解读:重点区域每户限养一只

  根据太原市实际情况,将城中村、县(市)、区的城镇全部纳入管理范围,草案对养犬人、限养数量和禁养品种的方面都设定了一定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草案中明确个人养犬和单位养犬情况不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不得在办公楼、居民小区内饲养。”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重点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应当在幼犬出生3个月内,送交他人饲养或犬只留检单位收容。

  犬只饲养执行强制免疫

  草案提出“强制免疫”,犬只处于狂犬病有效免疫状态,是养犬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

  养犬人应将饲养的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30日内,应当再次进行免疫。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给予处理。重点区域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年检。

  同时,公安机关还将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与兽医、城管、工商管理、卫生等部门信息共享,共同监管。

  20时至次日早7时可携犬外出

  草案明确规定犬只出户时间为20时至次日早7时。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必须为犬只束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不立即履行救助义务的,草案规定“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和收回犬牌,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场所为禁狗区域

  草案将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分为三个层面:一是除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以外,其他犬只一律禁止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餐饮场所、公园、商场、宾馆、影剧院、候车(机、船)等等人员密集场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管理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如餐厅、商场、宾馆、公园等场所;三是对居住区的公共区域,居(村)委会、业委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

  草案明确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遗弃的犬只,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养犬登记证。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养犬人应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

  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

(责任编辑:UN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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