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五种强制措施,都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逮捕的条件,完善了审查逮捕的程序。
草案规定,检察院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为了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是两种不同的限制自由的措施,程度相差很大。被监视居住的人不得离开住所、居所,取保候审的不可以离开所住的县市,差别很大。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是相同的适用条件。这次修改将两者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区分。监视居住主要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以及羁押期满,案件还没有办结的情况。草案还规定,对被监视居住者,可以采取电子监控,可以进行通信监控。草案还规定,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对于取保候审,草案增加规定公检法机关可责令被取保候审者不得进入特定场所、联系特定的人,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作如下解析:
洪道德: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功能最重要的一项制度。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要并重,具体反映在强制措施如何采用上。
改革开放以来,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都留下了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在刑事诉讼当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现象比较多,有的还比较严重。具体表现为:关押一是超范围,一是长期限。
这次刑诉法修改,针对这两个顽疾,下了新的指导办法,加强了对关押这种措施的程序上的控制。即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的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不应该被逮捕,那么有权向检察官陈述自己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也有权向检察官反映自己的观点、陈述犯罪的事实。这样争取在批准逮捕环节上做到严格控制,把逮捕率降下来。同时,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话,还要再一次经过审查,这样的话就把长期羁押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给予最有效的解决。
但我们也要注意到一点,将来怎么在现实当中,把逮捕的条件进一步的在法律上明确化,不至于在实践中让人感觉犯罪嫌疑人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逮捕。这种模棱两可的条件上的表述,这次立法里希望能够有一个比较大的改观,逮捕就是逮捕,取保候审就是取保候审,这个条件上非常明确,不存在主观性太强的条文。我想这次立法,从刚才报道的草案里面我们看到立法者比较注意到这个问题了,企图或者希望在法条上面把逮捕的条件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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