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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强奸被判刑 专家称分居状态施暴属犯罪

来源:法制晚报
2011年08月25日14:00

  上海审结一起“婚内强奸”案 男方被判3缓3律师详解婚姻法规定 分居夫妻丈夫强奸属犯罪

  新闻事件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做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其在3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2008年9月,孙某与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晚,孙某提出要与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同居,财产也归各自所有。

  2010年6月14日,孙某将金某拉上一辆出租车,带至其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接到邻居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解救,并将孙某抓获。

  法律看点

  1.“婚内强奸”是否同样属犯罪行为?

  2.“婚内强奸”案件,法院为何大多判决丈夫无罪?

  法律解读

  “婚内强奸”说看法有争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卢明生律师说,“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按刑法规定将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卢明生认为,法律之所以要设立“强奸罪”,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受侵犯。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杰说,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奸”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法学理论界也存在着“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如果是合法婚姻,丈夫就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即使其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而“肯定说”则认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丈夫当然也包括在内。

  如果夫妻分居“强奸”属犯罪

  王杰律师说,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老百姓对“性”一向讳莫如深,“婚内强奸”更是一个极敏感的话题。关于“婚内强奸”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刑法条文也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回避了这一问题,而在刚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同样未涉及这个问题。

  法律对此未置可否是导致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陷于两难境地的内在原因。

  但我国刑法并未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范围之外,丈夫也并没有被排除在“强奸罪”犯罪主体之外,所以,“婚内强奸”当然也属于强奸范畴。

  卢明生律师说,婚内妇女仍有性自主权,当然,婚内妇女的性自主权对于丈夫而言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才构成强奸罪,即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因感情不和早已确认分居,或是妻子已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丈夫要求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遭妻子明确反对,而丈夫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迷奸)强行发生性行为的。

  本案中,因为金某虽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他们之间并没有发生过性行为,甚至金某从一开始就拒绝与孙某发生性行为。并且金某在与孙某结婚登记后就一直分居,双方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特别是孙某是在以语言威胁、殴打的情况下强行与金某发生性行为的,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判“婚内强奸”成立多是妻子已提离婚

  卢明生表示,目前“婚内强奸”行为鲜有诉至法院的,即便有,也少有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的。原因在于双方之间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妻子与丈夫发生性行为也是婚姻的伦理要求所在。

  法院判决“婚内强奸”成立的,多是在妻子已提出离婚后,可以在法律上支持妻子没有与丈夫发生性行为的夫妻义务。

  律师建议

  即使是夫妻也应尊重人格独立

  卢明生律师说,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性权利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同样拥有拒绝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婚姻仅仅是性行为合法的一个形式要件,立法和司法更应该注重保护其实质要件。本案的判决正是注重妇女意志这一实质性要件的体现,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

  王杰律师认为,尊重妻子的性自主权,实际上是尊重其人格独立权。作为一个现代文明婚姻,应体现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夫妻间的义务,应建立在双方情感自愿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法律强行要求。

  对于“婚内强奸”,既不能无视该行为的危害不予施救,也不能扩大化地进行定罪处罚。对于不构成“强奸”但妻子又要求处罚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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