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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隧道开发公司一经理受贿10万 因自首获缓刑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8月26日01:54
  利用污水处理工程帮人“谋福利”,因自首获判缓刑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实习生 徐丽萍 通讯员 荔法宣 报道 利用主管污水处理工程便利,项目经理为工程承包商大开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等方便之门,以期为其降低工程成本,并先后收取好处费10万元。近日,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目经理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自动投案并退回全部违法所得,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经审理查明,现年50岁的李某,本科毕业,案发前为广州市广州市隧道开发公司项目部经理。2006年初,李某在担任该公司大沙地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工程项目整体管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包商魏某(另案处理)10万元现金贿赂,帮助其顺利确认工程量及工程变更、审批工程计量支付,并企图帮助其变更设计以降低工程成本。2010年8月6日,李某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10万。

  此前庭上,李某对被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其已认识错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是初次犯罪,且不是主动索贿,没有造成国家、单位的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犯罪后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并将李某退回的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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