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 (记者 陈晓薇)我市将对1999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进行修订,其修订草案于昨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一审。据了解,这次修订增加了关于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以确保政府采购廉洁。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全国最早出台的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但其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政策功能等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围绕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采购的高效规范运作,提高政府采购的廉洁、效率及质量等方面内容,对现行《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比如,根据现行《条例》的规定,由评审专家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明确采购人的采购责任,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由采购人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同时,为防止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被滥用和产生腐败,新增规定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竞价方式采购、跟踪采购方式采购等四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此外,还通过新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等,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