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新闻

东莞打工者两万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判农行不担责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26日11:46
  银行卡被盗取案频发各地判决为何各不同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钟紫薇

  自己明明没有取过钱,银行卡内的存款却无端少了两万余元,向银行查询才知道,有人在3个多月前在辽宁省抚顺市把存款支取了。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的龙先生纳闷了,卡一直都在自己身上,存款怎么就没了呢?在与银行交涉无果后,龙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先生在存款被支取3个多月后才向银行反映,导致银行的监控录像由于时间过长而被覆盖,且其无法证明其存款被支取是因为银行卡被复制盗用或银行在存款发放问题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驳回了龙先生的诉讼请求。

  储户:

  银行卡未遗失存款却没了

  2008年2月13日,龙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某支行下属的分理处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一张,并为该卡设置了密码,然后开始将自己及家人打工的钱存入该卡。至2010年12月21日,卡上的存款余额为87000余元。

  2011年3月30日,龙先生再次到当地农业银行办理业务时,却发现卡内的余额为67000余元,两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了。

  龙先生找农行工作人员查询账户历史明细和打印账户余额情况后,得知其账户内的存款于2010年12月23日晚上9点左右,被人在辽宁省抚顺市农业银行网点分7次支取了两万元,加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200元,借记卡内的存款共被支取了20200元。

  龙先生表示,自己一直妥善保管该卡及密码,从不将卡借给别人,更没有向别人泄露密码,自己和家人也从未去过抚顺市,更没有在抚顺农行支取现金。龙先生认为,自己与银行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自己一直持有该卡的情况下,却被他人异地支取了卡内的存款,属于银行履行合同义务不当。为此,他多次找到银行方面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却遭拒绝。

  无奈之下,龙先生把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方面归还存款及手续费20200元。

  银行:

  储户存在过错应自行担责

  今年5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龙先生持有的借记卡是通过验证密码作为支付的条件,卡内的款项被支取,证明取款人是知道银行卡密码的,所以取款人应是龙先生本人或者其授权的第三人所为,龙先生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

  另外,银行主张,按照惯例,银行监控录像保存的时间为一个月,龙先生卡内的存款是在2010年12月23日被支取,但其直到2011年3月30日才到银行反映存款数额异常,之间相距3个多月,银行的监控录像由于时间过长而被覆盖,不能查实究竟是谁支取了其卡内的存款。因此,龙先生自身存在过错,损失应自行承担。

  龙先生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已于2011年3月30日到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并未立案,让其自行找银行协商。

  法院:

  时间跨度太长银行不担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领取存款必须提供银行卡原件和密码,龙先生手中持有银行卡原件,则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其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他人凭银行卡原件和密码领取存款。龙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被支取时其身处何地,且存款被支取3个月后才向银行反映存款数额异常,该时间跨度无法排除用于支取存款的并非其手中的银行卡。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银行保留自助设备视频监控录像信息的时间不少于30天。由存款被支取到龙先生向银行反映存款被非正常支取,之间相距3个多月,已经远远超过规定的时间,银行在处理视频监控录像信息上并无过错。

  基于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银行卡负有技术安全保障义务,但龙先生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存款被支取是因为银行卡被复制盗用或者银行在存款发放问题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驳回了龙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柯法官表示,本案与一般的“克隆卡”、“伪造卡”案件有所不同,储户是在自己卡内存款发生异常变动3个月之后,才向银行反映了这一情况。由于时间相距较远,银行监控录像被覆盖,导致无法辨别真正的取款人到底是谁,从而为还原案件真实情况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作为储户,在银行开立账户,不要抱着存在银行里面的钱绝对安全的想法。现今不法之徒频频利用先进技术或诈骗手段骗取储户银行卡内存款,储户应随时关注自己账户的变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银行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在后续的追讨中赢得主动。

  本报东莞8月25日电 

  案意

  众所周知,在有关账户信息管理、银行卡的信息安全等方面,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以前者掌握充分的信息和先进的科技,并借助系统设备进行有效管理,而储户把钱交给银行仅仅是凭着对银行的信任。他们所能做的,就是在一种基于绝对信任的前提下,任凭银行的管理和安排。特别是对于那些在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安装设备窃取储户账号信息的情况而言,储户没有能力发现,而银行则应当防范。

  实际上,关于银行向储户的安全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法就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金融秩序出发,国家为了建立信用秩序,减少现金的使用和流量,也需要银行方面提供最严密的安全保障。可以说,对银行的安全义务进行严格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这一点,不仅是对储户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的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UN018)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