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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职责进行释法 符合宪法规定

来源:国际在线
2011年08月26日17:30
  国际在线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星期五)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2011年8月24日至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如获通过,将邀请法工委负责人将回答这一法律解释的有关问题。

  中国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日报记者。李主任你好,刚刚通过的全体会议的表决,说明我们香港特区以后也会适用到这边的绝对豁免权。我想知道,这个表决一旦实施会不会影响香港以后的投资环境?以前人大常委会也曾经有过三次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其中第二次是主动解释基本法。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主动作出解释?另外我们在解释过程当中是不是也会做一些功课,保证解释是和立法原意相符合的?谢谢。

  李飞:

  我注意到,6月初香港终审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民事判决,提出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对此,香港社会有一些评论,有一些意见就是你所说的,担心如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豁免的规则和政策执行的话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但是,我看到更多的评论认为,不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而且从法律的角度讲述了过去处理类似问题的一些通常的做法。

  我们认为,这次释法是解决国家豁免规则的适用问题,不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注意到,这次审理的案件是回归以后,以一个外国主权国家为被告提起的第一桩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出了一个争论:到底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继续适用过去普通法所确定的国家豁免原则,还是要跟从中央所确定的国家豁免原则。

  我看到,原诉庭、上诉庭以及终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法官们的理解也还有分歧。这说明什么?说明需要明确在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原则。我们说,一项法律制度,它实际上是给当事人一个预期,也就是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到一个长期实行的、一个确定的法律制度,那么他的投资就更有安全感。所以经过这次释法,把这个事情完全明确下来,我想对各方面的投资者都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

  特别是国家豁免原则,它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管是绝对豁免原则还是相对豁免原则,都是双向的,各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利益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国家豁免原则。所以,我们可以说,能够把这个制度明确下来,更有利于投资者有一个预期。即使是在过去,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商业交易当中,往往都是事先在合约当中作出约定,要求对方放弃国家豁免权,即使发生纠纷,很多情况下也是通过协商来处理的,我想这在国际上可以找到很多这样的例子。

  另外,你刚才提到过去全国人大曾经主动释法。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力,这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也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只要涉及到基本法的理解和实施的问题,根据需要,为了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人大常委会是有职责进行释法。

  至于说在释法过程中要做功课,我想这个不用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到对法律的解释,不只是基本法,包括其他的法律,都要求立法工作机构要代常委会起草解释草案,我们肯定是要按照基本法和有关法律的原意进行解释。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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