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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岁老太以房养老签吃亏协议 法院判决合同撤销

来源:东方网 作者:徐进 杨克元
2011年08月29日03:33
  东方网8月29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林老太在养老机构安排下,将55.7平方米房产仅以55万元低价转让给老年公寓“以房养老”,事后生悔而诉至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确认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成立,判决双方签订的《以房养老协议书》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老年公寓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林老太名下。

  88岁的林老太经人介绍,获知位于闵行区的一家老年公寓设施不错,便萌生入住养老之意。去年12月30日,她在朋友帮助下,办妥了入住手续。今年2月1日,老年公寓与林老太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实施“以房养老”试行办法协议书》,约定林老太将本人现有房屋转让。房屋作价形成的价值金额,由老年公寓为林老太养老送终,不足部分由老年公寓承担,多余部分则用于养老机构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同时约定,林老太将自己所有的一套55.70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为老年公寓,价值为55万元。

  3月21日,老年公寓取得了林老太房屋的产权。林老太儿子发现低价卖房全由老年公寓一手操办,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认为转让太不公平,于是请来律师,以林老太的名义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签约程序也不尽规范,林老太以房屋为对价,换取老年公寓对其进行养老送终的服务,而老年公寓通过“以房养老”的方式获得房屋,除需承担进行供养送终义务外,无须再支付任何房款。这样的“以房养老协议”对于一个已经近90岁的高龄老人而言是明显不符合等值性原则的。

  案件结案后,主审法官表示,目前上海乃至全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或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性管理课题。

  类似“以房养老”的养老保障模式无疑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但目前对于此类运行模式仍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尚无相关制度与部门予以规范与监督,因此,及时将其纳入良性有序的发展轨道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与监管制度,使得类似情况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实现公力指导、协调与监管下的养老服务。

  有关部门对此类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选择部分养老机构展开试点、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有层次地逐步推进与展开,形成规范诚信的养老市场。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推行年检备案制度,规范职业素养与技能培训,确保私立性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同时组建专业的中介服务与评估机构,明确房屋与养老服务的价值,确保服务物有所值,交易公平合理。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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