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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参与强奸酒吧老板未被羁押 警方释网友疑问

来源:云南网
2011年08月29日07:37

  昨日,春城晚报报道了玉溪15岁少女莉莉在一酒吧遭到强奸的案件,被指参与强奸的酒吧老板郑某并没有被羁押,而他本人也始终选择沉默。对此,引发网友的各种疑问。由于案件还在侦办阶段,警方没有透露更多的细节,但从有限的信息中,对网友的疑问有所解释。

  疑问一

  莉莉说郑某参与了强奸,

  为什么没有羁押他?

  警方:公安机关通过多方调查和取证,收集到了孙、周二人参与强奸的详实证据,但没有收集到郑某参与强奸的证据。事后,公安机关在莉莉身上提取的生物检材,证明了孙、周二人确实参与了强奸,却没有检测到郑某的。同时,在孙和周的供述中,承认了二人的犯罪行为,也没有说郑某参与了强奸。生物检验结果和二人的口供能够形成完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而莉莉报警时,也承认并没有亲眼看到郑某强奸她,只是在昏迷中听到了背后有郑某的声音,因此很难判断其就一定参与了强奸,而她随后赶来的朋友蓉蓉也没有看到郑某强奸莉莉。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并没有发现郑某强奸莉莉的证据,所以把郑某喊去派出所也是录口供 ,并没有羁押他。

  疑问二

  郑某打蓉蓉了吗?

  警方: 公安机关在对郑某问询中,郑某承认与蓉蓉发生过拉扯,但没有动手打她。蓉蓉当时报案后,承认自己摔过一跤,蓉蓉也说不清楚在酒吧被郑某殴打的事情。

  “当时她也喝多了,说不清楚。”陈警官告诉记者,“酒吧里的其他客人也证实当天晚上酒吧没有发生过打人事件。”仅仅有蓉蓉一个人的证言是很难认定郑某殴打了蓉蓉,而且蓉蓉当时也喝多了。

  疑问三

  郑某企图强奸莉莉?

  警方:郑某送两个女孩回家时,找不到路,蓉蓉先下了车,蓉蓉没有看见郑某对莉莉实施不轨的行为,而莉莉是在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现有人摸她。郑跟警方说,当时想叫醒莉莉,就敲了她几下,当莉莉醒过来还以为要强奸她。由于缺乏证据,很难将郑某的这一行为认定为强奸未遂。

  【律师观点】

  目睹施暴但不报警

  负有民事责任

  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彦东介绍,按照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多人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郑某是酒吧老板,两犯罪嫌疑人是在其酒吧对受害者强奸,他是否有报警义务,是否承担责任?王彦东说,首先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看事发当天郑某有什么义务,如果他看到施暴过程不上前阻止或报警,这个民事责任肯定逃不掉,因为被害人是在他的酒吧出事的,即便没有目击到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有相关规定。如果郑某没有参与,不是共同犯罪,上升不到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是发生在酒吧,是否属于公共场合?王彦东说,如果有其他人目睹事件发生的过程的话,酒吧可以认定为公共场合,有人目睹的话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

  (李继升)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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