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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广深珠高速无加油站 二审仍被驳回(图)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08月30日16:56
30日上午,广州律师赵绍华(上图右一)状告广深高速案二审败诉
30日上午,广州律师赵绍华(上图右一)状告广深高速案二审败诉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巍俊、董柳,通讯员穗法宣报道:30日上午,备受各界关注的律师赵绍华诉广深珠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广深珠公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好事”的省政协委员孟浩今日也前来旁听判决,但是没有发表意见。赵绍华在宣判后表示,不满意判决结果,但是尊重法院的判决。

  赵绍华认为,广深珠高速公路在深圳皇岗入口至广氮出口之间约122.8公里内无服务区没有提供加油服务,此为广深珠公司提供服务不合格,请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时没有约定广深珠公司需提供加油站服务,且本案纠纷发生时可用于规范广深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均没有规定广深高速公路应提供加油站服务,故应认为广深珠公司在本案合同关系中并无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对此,广东省物价局2010年8月24日作出的《对赵绍华关于广深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的答复》中关于“服务区和加油站暂未作为审核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因素”的说明,也表明作为执行政府定价的服务合同,广深高速公路70元通行费的合同对价并不包括提供加油站服务。综上,赵绍华以广深高速公路的服务设施不合格、广深珠公司违约为由,上诉请求该公司退还一半通行费并赔偿拖车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赵绍华要求广深珠公司在提供合格服务设施前通行费减半收取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因指导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核定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标准,属于主管交通运输工作、物价工作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调处。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黄巍俊、董柳、穗法宣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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