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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首例限制减刑案宣判 死缓犯最少坐满22年牢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2011年08月31日14:27

  乌市首例限制减刑案宣判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 饶俊华 实习生 陈映琦 通讯员 刘玉涛 徐峰 摄影报道) 目前,限制和减少使用死刑,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大趋势,但一个杀人犯、屡屡犯罪的累犯如果被判死缓,可能坐十几年牢就出来了,刑罚显得又太轻了。因此,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犯设定了限制减刑制度,不管死缓犯立下什么重大功劳,再怎么减刑,也必须坐满22年牢。

  8月30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的冯某,做出死缓判决的同时,还对其作出了限制减刑的判决。据了解,这是乌市首例限制减刑案判决。

  累计犯罪被判死缓

  冯某今年41岁,只有初中文化,本市人。

  翻开冯某的履历,可谓劣迹斑斑:从1990年至2010年期间,冯某先后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和脱逃罪,被法院屡次判处徒刑。

  2010年4月9日,第三次服刑的冯某,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

  2011年2月25日晚,冯某到机场托运部,领取从深圳托运至本市的箱子时,被警察抓获。警察在箱子里和冯某随身带的包中,共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60.7克、氯胺酮(K粉)1727克。

  法院认为,冯某非法运输毒品冰毒360.7克、K粉17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由于其犯罪情节严重,应对其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8月27日,法院判决冯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冯某限制减刑;冯某涉案毒品依法没收。

  死缓犯至少坐满22年牢

  对冯某为何不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决限制减刑?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冯某所犯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又未达到立即执行标准,所以判处死缓。但其前几次曾实施暴力犯罪,被判处较重刑罚,刑满释放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如果只判处死缓,处罚又太轻,所以决定对其进行限制减刑。

  法官说,限制减刑意味着,无论冯某之后立下多大的功劳,从死缓判决确定之日起,他的服刑时间将不能少于22年,如果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他必须坐满27年牢。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该法还规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张法官说,根据相关调查显示,近几年释放出狱的死缓犯,其服刑期平均为16年多,死刑立即执行则是生命被剥夺,两者之间存在过分悬殊的差距,死缓犯所犯罪行与受到的刑罚处罚不相适应;此外,调查还显示,各地上报的死刑案中,有不少犯罪分子年龄在18岁~30岁之间,犯罪主体比较年轻,这意味着:一个25岁的人犯罪被判死缓,约15、16年后刑满释放,也就在40岁多就出狱了,其仍具有较强的犯罪危险性,不但给社会和周围人群带来不稳定因素,也难以安抚受害人家属,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刑法正义的期待。

  而限制减刑制度,有利于减少死刑与死缓之间过分悬殊的差距,能够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司法贯彻奠定良好基础,增加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和安全感,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

  同时,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没有判决限制减刑,冯某有可能只用坐十几年牢就出来了。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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