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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税”已征17年 若不上报税务部门难以发现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9月01日04:07
  本报讯 (记者张奕)“月饼税”消息一出,民众纷纷表示“很受伤”。不过,昨日记者从北京地税了解到,月饼计税并非新鲜事,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就明确了实物也是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税。

  月饼税并非新鲜事

  “单位发月饼征税一直就有,并不是新政策说要加征月饼税。”北京地税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月饼计税早在1994年就开始实行,依据当时的《个税法》明确了单位所发的月饼、食用油等实物福利,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人们的思维惯性都认为钱才是工资,但个税法说得很清楚,实物、有价证券也是工资,需要纳税。”北京地税相关人士表示,不仅仅是月饼,粽子、元宵、食用油、大米等实物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

  记者查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现,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征税执行难度大

  月饼征税有法可依,但是否具备可执行性?又有多少工薪阶层缴纳了月饼税?对此,上述人士表示,月饼作为个人所得征税确实存在难度。“单位给员工发月饼之类的实物福利,如果不上报,税务部门也难以发现。”他说,不仅月饼、粽子、食用油等实物如此,企业发放购物卡甚至现金“过节费”,不向税务部门上报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每年税务局都能查出很多需要补税的,就是相关单位不主动上报。”他表示,只要单位账上有记载相关福利信息,税务员通过实地稽查就能掌握信息。

  不过,相关税务专家认为,税务机关通过实地稽查发现漏税逃税的,其中若有月饼税也纯属“无心插柳”,“大部分单位如果不上报月饼税,都是发现不了的。”该专家说,“为了一盒月饼实地稽查,征税成本太高了。”

  观点

  “月饼税合法却不合理”

  月饼税对普通市民影响并不是很大,为何会引发如此热议?税务专家表示,月饼税涉及的钱多是小数目,但这一税收合法,却并不合理,更不合情。“一方面传统佳节发盒月饼还要征税,让大家心理上难以接受。另一方面,这更多是民众的一种诉求。”他认为,此次个税法调整是还利于民的积极做法,但与此同时,老百姓依然需要缴纳各种隐形的税种,例如营业税、增值税等等。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月饼、粽子等实物福利纳入个税的做法需要改进,不能简单以取消了事。“如果真的月饼等福利不计个税,可能有单位中秋节给高管发2000元购物券,名义上是发月饼,这就更方便逃税了。”

  《个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提到“福利费”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简单来说,个人从企事业单位的福利费项目里,取得的困难补助才是"福利费",属于免税范畴。”北京地税方面解释说。(张奕)

  释疑

  月饼税对收入究竟影响几何?

  工资越高月饼税越高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即使因为一盒月饼越过了“个税档位”,并不会引起个税的大幅增加。

  例如:李女士9月份工资3500元,根据新个税法属于免征个税范畴,但是因为单位发放一盒月饼价值200元,她需要缴纳的个税如下:应纳税额为3700-3500=2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元,李女士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0×3%-0=6(元)。

  因为这盒月饼,李女士需要多缴纳6元钱的“月饼税”。不过,随着个人工资越高,月饼税也可能越高。

  例如:王先生9月份工资8000元,根据新个税法他当月需缴纳的个税如下:应纳税额为8000-3500=45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额为4500×10%-105=345(元)。

  如果王先生单位也发放了200元的月饼,则他的应纳税额为8000-3500+200=47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额为4700×20%-555=385(元)。于是,王先生需要为这盒月饼多缴纳40元的个税。

  记者还以此方法计算了极端情况,即处于税率最高级数第7级的人群,如月收入81000元,因为单位多发了一盒200元的月饼,会因此多缴纳90元个税。

  (张奕)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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