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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今日实施 城市夹心层“被剥夺感”稍减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2011年09月01日07:36

  本报8月31日讯 9月1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本报记者从山西省地税局了解到,此次免征额的调整,将使得山西的个税纳税人数减少112万人,本地六成以上工薪阶层将因个税调整受益,全省个税收入一年将减少17亿元。

  根据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等也进行了调整。将其中第1级税率由5%降到3%。

  根据财政部此前的介绍,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将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也就是说有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税。全年将减收1600亿元左右,其中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制结构带来的减收约是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税的46%。

  据统计,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左右,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左右。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新法的实施会在一定时期内减少个税收入,但是对于全国税收收入的影响并不大,新法的实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另外,税务总局还规定,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本报记者)

  分析

  社保费与公积金如何计征个税?

  近一段时间,伴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步伐,与个税相关的话题频频受到社会关注,税务部门也加大了对个税法的宣传。那么,针对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过节费、福利费、年终奖这些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项目究竟如何计征个税,相关专家8月31日进行讲解与点评。

  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那么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是否也属于纳税范围?究竟该怎样计征个税呢?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依法计算缴纳个税。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社会保险费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以不同形式征收,有些国家直接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缴纳的,又与每个人的关系极其密切,所以采取了这样的措施。

  过节费

  过节费是单位向雇员经常发放的项目,这部分收入究竟该如何计征个税呢?

  针对过节费该如何计征个税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的现行税法,过节费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介绍,过节费是由于受雇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计入个税税基。

  福利费

  根据我国的个税法,福利费属于免纳个税的范畴,那么究竟哪些费用属于免税的福利费呢?

  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在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此外,相关规定还指出,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提留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白景明介绍,一般意义上或是财务角度的福利费和税法上的福利费概念有区别,从税法上讲,只有符合相关明确规定的才能列入免征范围,近几年,我国个税征收政策逐渐细化,但很多模糊地带的收入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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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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