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八类标志不得使用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9月03日01:33
  本报讯(记者孙乾)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此外,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等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作者:孙乾
(责任编辑:UN008)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