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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权属变化不征契税 税收政策需不断细化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9月03日08:21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项政策从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那么,这一政策的制定有何依据?如果已经征收的是否退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针对这些与“房产证加名税”明确后有关的疑问,记者2日进行了采访。

  免征加名税并非不征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此次政策明确后,有些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意味着将房屋的部分权属转移给另一方,应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现在免税政策的制定有何依据?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记者查阅了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已征契税无退还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放的通知,免征契税政策是从8月31日开始执行,那么,此前如果已经征收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从税法角度严格来看,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执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开始免征的时间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税之说。

  离婚权属变化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那么,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收契税呢?

  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更契税政策与老百姓关系密切,应该进行明确,这也表明我国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细化。

  据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U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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