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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立法规定体罚侮辱学生情节严重者将被解聘

来源:新华网 作者:范春生
2011年09月04日13:37

  新华网辽宁频道9月3日消息(记者范春生)“蠢得要命”“不长脑子”……对于辽宁省沈阳市的一些中小学教师来说,今后如果再用类似的言语侮辱学生,或者是体罚学生,将付出沉重代价。9月1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体罚、侮辱学生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解聘。

  据悉,近几年来,发生在中小学校园里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老师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常常见诸报端。《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新增加了禁止教师体罚、侮辱、歧视学生的规定,即“教师应当为人师表、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一旦出现“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这部条例规定,将“视情节对校长或者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沈阳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事实上,关于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并非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在国家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当中也有所提及。此次禁止“体罚、侮辱学生的规定”被列入《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当中,更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与此同时,沈阳这部地方性法规还强调,应保障学生合理的作业量。其具体规定,“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占用或者减少思想品德、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社会实践等课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作业量,避免过重的课业负担。”另外,对于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引导,不得劝其退学或者开除。(完)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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