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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政法委调查智障人服刑称不存在替人顶罪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9月06日05:36
  河南嵩县智障人吕天喜服刑一案,有了新进展。9月5日,洛阳市政法委向外公布初步调查结果:吕天喜犯罪事实清楚,不存在替人顶罪现象。

  不存在“替人顶罪”

  失踪3年的智障人吕天喜,突然从监狱出来,且名字和出生年月都被弄错,这使得家属疑虑重重。9月5日,洛阳市政法委调查组公布调查初步结果。

  经调查组调查,2008年8月22日17时许,在洛阳市西工区一人行道上,吕天喜将91岁的宋清明推倒在地,并将其上衣口袋内的55元现金抢走,被群众当场抓获。在派出所,吕天喜承认了犯罪事实。

  9月3日,调查组又找到当时抓获吕天喜的两位当事人和受害人宋清明(已病逝)的亲属进行了辨认,确认吕天喜就是当时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

  因此,专门调查组认为:不存在吕天喜“替人顶罪”的问题。

  “吕天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卷宗我们看了好几遍,可以确定吕天喜的犯罪是真实发生的。”调查组成员之一的洛阳市政法委一负责人朱丹说,“吕天喜案件不存在替人顶罪一说。”

  信息错误因口齿不清

  至于吕天喜的姓名和出生年月弄错,在卷宗上成了“田星”一事,朱丹解释,当事民警审讯吕天喜时,他口齿不清,说话含糊,说自己的名字“天喜”而外人听成了“田星”,报家庭住址报的也不对,说成是嵩县纸坊乡人,而他家却是在与纸坊乡搭界的大坪乡。民警给纸坊乡打电话,查找不到这个人,再问吕天喜就什么也不说了。

  朱丹说,抢劫等刑事案件,即使当事人零口供,也不妨碍案件的进行。据此,案件就一环套一环进行了下去。

  对于监狱释放人时,准确找到吕天喜的家庭住址情节,朱丹称,调查组了解,吕天喜入狱后,监狱里一个人恰好认识他,故此有了他的准确家庭住址信息。

  精神病鉴定出来再问责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智障的吕天喜坐牢问题,朱丹称,目前最重要的即是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目前,由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委托新乡的河南精神病医院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大概一周后结果能出来。朱丹说,“结果出来,如果吕天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案子问题就不是太大,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那问题就大了,我们会追究各部门的责任。”

  据《河南商报》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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