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 (记者任峰 岳瑞芳) 在入狱一年之后,前“内地首富”黄光裕6日迎来内幕交易案后引发的首起民事赔偿案。
一年前,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同时被判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但事情还远没有结束。据记者了解,黄光裕案终审判决后,多位因购买“中关村科技”股票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向黄光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6日,首起获准立案的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记者在庭审现场获知,因原告增加与变更诉讼请求,法庭决定休庭审理原告申请。此间多位业界人士表示,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都将为国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司法实践积累素材和经验,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能否真正实现“破冰”还有待观察。
内幕交易引发民事赔偿 法院宣布休庭合议
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的起诉事由称,2007年4月,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至6月间,黄光裕使用以上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
原告李某对中关村股票的操作就发生在上述时间段内。2007年6月13日,股民李某以每股10.39元购买“中关村科技”股票,并于2007年6月15号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
原告认为,其出卖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黄光裕理应赔偿其损失。
6日上午,原告方律师张远忠在法庭上陈述了上述关于索赔佣金和印花税方面的证据及具体金额,并要追加原告股票交易损失诉讼请求。
对此,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方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交的诉讼请求,对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均不认可。法院宣布休庭进行合议。
损失金额计算、因果关系确定成案件两大焦点
虽然原告增加索赔金额,但股民损失如何计算,因为缺少可以借鉴的司法判例,成为本案的一大焦点。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说,目前关于内幕交易损失数额的计算,并没有一种确切的计算方式,同时也缺少现成的案例作参考。
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称,在内幕交易中,由于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难以像一般侵权行为那样确定。在张远忠看来,计算损失额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一是实际价值计算法,即赔偿金额为受害人进行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证券实际价值的差额。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实际价值的确定。二是实际诱因计算法,即内幕交易者对其行为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他因素引起的证券价格波动不负赔偿责任。这一方法的缺陷在于难以区分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三是差价计算法,即损失额等于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交易暴露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证券价格的差额。此方法的不足在于如何确定合理的时间。三种方法各有利弊。
对于6日上午追加的索赔额,张远忠称,不是简单按照实际损失值来计算,而是以上三种方法综合计算的结果,目前估算的结果大约是几十万元。
除损失金额外,因果关系的确定是另一个焦点。内幕交易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民法的通常要求有所不同。在一般民事责任中,受害人必须证明其所受损害与行为人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内幕交易中,要求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除直接与内幕交易者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反交易受害人能够举证外,其他受害人举证极为困难。
对此,杨兆全与张远忠均认为,鉴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将其界定为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履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及举证责任。
业界呼吁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并非个例。近年来,在股票市场中,内幕交易屡有发生。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打击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比较健全,但民事制度依然是薄弱环节。
《证券法》虽然规定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类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务领域,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未有相关立案。
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表示“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因此对于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开始对虚假陈述立案。
张远忠说,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比较原则化,法院在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往往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执行。而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如投资者因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内幕交易时间点如何确定,这些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与虚假陈述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亟待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化、可操作化。
杨兆全认为,虽然法院也可根据现有法律进行判定,但发布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利于规范以后此类案件的审理,避免出现审理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杨兆全说,要从根本上要遏制内幕交易,除了对内幕交易者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股民的民事赔偿也必不可少,两者缺一不可。由于证券投资者分散性的特点,很多人都不愿意主动维权。无论此案最终结果如何,都有利于培养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规范证券市场发展。
作者:任峰 岳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