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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起诉黄光裕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或创司法先河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9月07日08:12
庭审现场 新华社发
庭审现场 新华社发
庭审现场 新华社发
庭审现场 新华社发

  中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首起民事赔偿案备受关注,昨天(6日)案件终于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可是却因原告临时追加索赔额度,法院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原告方为何追加额度?被告方对此如何答辩?这样一起几百元的索赔诉讼意义何在?原告方的所谓拖延是否是在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

  涉及三个阶段提起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首先向法庭说明,原告方将根据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案涉及的三个阶段提起诉讼,内幕交易对原告利益的损害一直持续到黄光裕东窗事发。

  原代:2008年5月8日,中关村公布重组,很多投资人把它当成利好消息买进了股票,但是期间他们并不知道有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黄光裕事发之后引起了股价大幅下跌,因此我们在算损失的时候包括了三个阶段。

  索赔第一阶段损失155元

  但是,原告李岩此次只就第一阶段的损失提出索赔。2007年6月13日,他以每股10.39元购买中关村科技股票500股,15日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卖出总金额是5040元,损失155元。

  原代:现在我们提起的诉讼仅仅是第一阶段,在算损失的时候我们是这样考虑,第一是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我本来应该赚更多的钱,但是我抛掉之后中间少赚的一段,所以请求判令被告赔偿6月13日买进、6月15日卖出的这笔损失是155元。

  原告方接下来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出追加诉讼请求,加大索赔额度。

  原代:同时鉴于6月15日前,原告做了很多交易,他低买高抛再高买高抛,我们认为由于被告内幕交易行为,致使原告做了不适当交易,加大了交易成本,包括佣金损失98.15元和147.23元印花税。

  取得原告所说证据并不难

  被告黄光裕的代理律师付三中提出,所有股民都应该了解,要取得原告所说的证据并不难。

  被代:拿着原告的身份证就可以把十年之内所有的证券交易记录,包括对账单、佣金、印花税、交割单每笔股票的交割情况马上可以打印出来,这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完全有条件去调取这些证据,向法庭提交。我们认为它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不同意原告追加诉讼请求。

  另三位代理人强调,原告没有遵循法庭举证规则。

  被代:他的变更请求应该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如果提交证据有困难,法庭按照证据规则给了机会,可以在举证期届满前提交延期举证的申请。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要评议是同意还是驳回原告追加索赔额的诉讼请求。

  或待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出台

  原告逐步追加诉讼请求,分阶段提起诉讼是何目的?即使追加了索赔额度,案件目前标的并不高,原告为何要打这样一场大费精力的官司?

  庭审后,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接受记者采访,言语间透露出的信息,似乎是在等待一个时机,记者分析,极有可能是在等待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出台。

  记者:当庭追加是您原来设计的诉讼技巧吗?有没有预料到今天会被法院说休庭他们要合议?

  张远忠:这是我们预料之中的,我们的诉讼策略吧。

  记者:目的是什么呢?

  张远忠:下次开庭告诉你,不便透露。

  记者:大家都很关注这个案子,你是想投资人学李岩提起诉讼?

  张远忠:应该说它是第一案,这样法院怎么判?是件新的事情。诉讼的风险还是存在的,一开始就有很大的金额提起的话,我们当事人可能冒着很大的诉讼风险,分阶段起诉对当事人是最大利益的体现。

  记者:试探是吗?

  张远忠:不是试探,因为这个案子交易的时间很长,从黄光裕开始内幕交易一直到东窗事发,这些期间都会进来。内幕交易的计算确实非常复杂,每个阶段怎么算损失,因果关系怎么确定都可能有特殊之处,这样完整的案子把这个诉讼涵盖进去,其他投资者再诉讼就可以轻车驾熟。

  案件如何审理 具很强示范作用

  张远忠认为,李岩这个案件到底怎么审理,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张远忠:中国的股民显然对内幕交易非常痛恨,他认为通过这个案件可以对将来的内幕交易者达到很好的制裁作用,也能唤醒投资人的维权意识,他认为投资人是证券市场最好的眼睛,发动大家监督比管理者监督更有效。

  张远忠说,美国证券法出台之前,对于内幕交易,有刑事处罚,也有行政制裁,但是没有民事赔偿,当时一些内幕交易犯罪者蹲完监狱后半生还很幸福。直到美国证券法出台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改变。

  张远忠:后来美国证券法出台以后,赋予投资人可以索赔去,根据美国法律和台湾法律,内幕交易索赔可以增加三到五倍,在我的损失上增加三到五倍,这是典型的惩罚性的法律精神。我们国家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我相信应该会参照美国和台湾的一些作法。

  专家:普通股民诉上市公司很难

  经历了锒铛入狱、股权纷争等多起新闻事件之后,一度沉默了许久的黄光裕再度成为公众焦点。昨天,因为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首起民事赔偿案开庭。

  除了索赔金额,股民怎样证明损失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有因果关系,也是此类案件的焦点之一。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新闻纵横》值班编辑栾红的采访中表示,在证劵市场上,普通股民寻找证据起诉上市公司很难,法庭应该判定由被告取证。

  刘俊海: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和原告的损失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案件来看,体现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是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来举证自己遭受的股票损失和被告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在证券市场当中这个内幕交易人士往往是公司里边的控制股东,实际的控制人,甚至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如果我们依然苛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原告来说就显得不公平了。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由被告方来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以被告人证明不了没有因果关系就推定有因果关系。

  律师:依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审判

  除了索赔金额,股民怎样证明损失与黄光裕内幕交易有因果关系,也是此类案件的焦点之一。

  虽然此案被称作是“股民针对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第一案”,但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称,其实从2002年银广夏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披露纠纷案引发的股民索赔案以来,上市公司搞猫腻,股民用法律之剑维权屡见不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此类案件多处于搁置的状态。现在我国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没有出台,法庭将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判。

  岳屾山:关于股民向上市公司进行索赔这方面的诉讼案件很多,从最开始的银广厦的虚假披露,可能就有很多股民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最开始的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是很完善,法院采取的搁置的一种态度,先受理了,停下,法律规定比较明确之后再进行审理。

  像黄光裕这样的案件,虽然没有针对内幕交易的问题最高法院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相应的法律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像我们国家也有《证券法》也有相应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有这些法律上的原则性的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对这个案件作出一个相应合理、公平的判决。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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