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部门“公告”,愣把人给弄糊涂了 9月5日发到手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是按2000元还是3500元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应该可以肯定: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新标准3500元来扣除。但这两天,有几家单位的员工称,本单位9月1日后发的工资仍然按2000元的标准来扣除了,这是什么原因呢? 晚报记者 程国平 通讯员 赵燕霞 胡朝军
职工:9月5日发的工资,个税起征点还是2000元,为什么呢? 9月5日、6日,是不少公司发工资的日子,很多员工拿到工资条的第一反应是:看看这月少交了多少税?
某外资企业河南分公司的小唐看了工资条就不高兴了,因为她的税前工资显示4469.07元,个人所得税一栏是245.36元。
“这明显还是按2000元的起征点来扣的,不是说9月到账的工资都按3500元来扣吗?”很快,小唐的同事们也都发现了这一问题。
财务部门给他们的解释是:没办法,税务部门要求按2000元来执行,否则自动报税系统都过不了关。
同时,财务部门还给员工发了一份落款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公开邮件。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您本月申报8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仍需按照原计税方法进行申报,9月1日之后取得的个人所得按照最新计税方法进行申报,特此公告。
小唐和她的同事们有些不明白了,各大媒体的报道都明确地说,9月到手的工资应按3500元的起征点来征税。
办公地点在东区的某公司员工小乐更委屈:他们是当月2日发当月的工资,可9月2日发的工资也是按2000元的标准扣除的。
和小唐、小乐一样疑惑不解的还有另外几家公司的员工,有外资企业,也有本土公司。
记者随机电话采访了几位在9月初发工资的朋友,他们大多是按照新的扣除标准执行的。
地税:9月发的工资执行2000元的减除标准不太正常 就上述疑问,昨日,记者咨询了省、市地税部门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他们给出的答案仍然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的46号公告,即“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统一执行此标准。
公告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适用以下标准: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两条规定明确表明,按新标准还是老标准扣除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确定的,即纳税人9月份实际到账的工资均应执行新的费用扣除标准。
可是,为什么仍有部分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000元的标准来扣除呢? 昨日,小唐所在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他们最初算工资时也按3500元减除标准提交过,但税务机关的系统通不过。
对此,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46号公告表达得很明确,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有些单位出现9月发工资执行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不太正常,公司财务人员可找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原因。
税务总局:不管是哪个月份的工资,凡9月发放到手的均应适用新标准 昨日,针对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刊登了“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答: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法在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及缴纳方面有何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问:您如何看待相关媒体的报道?
答: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我们也注意到了相关媒体的报道。在此,要告诉大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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