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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解释新税法 9月始按3500元免征额纳税

来源:法制晚报
2011年09月08日13:23

  本月领取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对此国税总局回应称适用新税法——

  9月发薪按3500元免征额纳税

  本报讯(记者宋立伟)近日有媒体质疑9月份领取的8月工资,个税税所出现两种解释。

  昨天下午,国税总局就此回应称,9月份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据媒体报道,部分企业从9月5日起开始发放8月份工资,其中部分纳税人的个税仍在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征收。而北京市第一涉外税务所也坚持称,按照新税法规定,9月份领取的8月份收入的税款,应按照2000元起征。

  然而,此说法明显与北京市地税局此前向媒体解释的“9月份领取的工资,开始按照新的个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按3500元的起征点征收”存在差异。

  对此,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对于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的,该负责人表示,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由于北京部分企业已于9月初发放了8月份工资,并依然按照旧的个税法扣除了税款,这部分纳税人可否追回其多缴的部分?

  就此问题,今天上午记者追访了北京市地税局,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市地税局未给予明确回复。

  ●算账

  新旧个税对比普通白领少缴300余元

  普通白领许女士9月份发放的8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为6000元,按照个税起征点2000元,应纳税额4000元,这一应纳税额在旧个税法中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按照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许女士的个人所得税=4000×15%-125=475(元)。

  根据新的个税法计算,许女士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应纳税额应为250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最终个人所得税=2500×10%-105=145(元)。

  按照新个税法,许女士应纳个税比按旧个税法少缴330元。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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