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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通知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9月08日20:30

  中新网9月8日电 据发改委官网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通知》表示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 省(区)。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通知》还表示,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8元,以2011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1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2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 号)有关规定确定。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中新网财经频道)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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