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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修改条例 瞒报谎报事故将会被从重惩处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鲍丹
2011年09月09日05:04
  本报北京9月8日电(记者鲍丹)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修改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对瞒报和谎报的定义,并限定了对瞒报、谎报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凡有瞒报、谎报行为,均按处罚上限执行。

  经过修改,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原规定中,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修改,凡满足上述条件且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事故单位,必须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原规定中,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按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程度分别被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过修改,凡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事故单位,一律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原规定中,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按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程度分别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经过修改,凡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若存在谎报或者瞒报行为,一律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原规定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将被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修改,凡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若存在谎报、瞒报行为,一律被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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