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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调整高速公路超速处罚基准 超速5%也将罚款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1年09月10日03:46

  本报长沙讯 日前,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印发《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决定修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章第九十三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的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裁量基准。

  修改前,《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的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裁量基准分为7个等级,对于超速百分之十以下的并没有处罚,超速百分之八十以上(不含)的才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修改后,处罚基准对超速5%以下(含)的,也将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而超速50%(含)以上,就有可能被吊销驾驶证。记者赵晶 实习生杨茜

  高速公路超速处罚基准

  修改前(分七级)

  1、超速10%以上(不含)30%以下,处100元罚款。

  2、超速30%以上(不含)40%以下的,处150元罚款。

  3、超速40%以上(不含)5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

  4、超速50%以上(不含)60%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5、超速60%以上(不含)70%以下的,处1500元罚款。

  6、超速70%以上(不含)80%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7、超速80%以上(不含)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后(分五级)

  1、超速5%以下(含)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超速5%以上50%以下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超速50%(含)以上55%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4、超速55%(含)以上60%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速60%(含)以上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其他行政处罚基准不变。

  高速公路超速处罚基准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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