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9月10日电(记者 沈汝发)记者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福建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部门将提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劳动部门要求,企业在5月至9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规定,具体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5至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至10元。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作者:沈汝发
(责任编辑:UN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