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9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关注今天(13日)上午在北京房山法院开庭的一场“死亡赔偿金被暂扣”引发的执行异议听证会。一起摩托车与货车相撞的车祸,导致摩托车驾驶者和乘坐者死亡,法院依事故责任判决摩托车驾驶者也负赔偿责任,暂扣死亡赔偿金用于赔付乘坐者家属,引发执行异议。
今天的听证会因去年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老王骑摩托车带老陈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与一转弯的大货车相撞,两人死亡。交通部门认定,老王和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老陈没有责任。后来,老王的女儿将货车车主、司机、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各方都需要赔偿,案件在天津宁河法院执行。老陈的妻儿却起诉保险公司和老王的女儿赔偿近30万元,案件在北京房山法院执行。房山法院向宁河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暂扣了已经执行到的老王死亡赔偿金等款项,老王的女儿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代理人向法庭陈述。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人并非赔偿义务主体,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并非王先生的遗产,因此,贵院将申请人应得款项截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协执。
法院当初判决老王的女儿在老王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老陈的继承人认为,既然老王的女儿索赔的案子执行到钱了,就该拿这笔钱赔偿自己。
被申请人代理人:说心里话,咱们是真正的被害方,本身咱不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没有能力去查他生前有没有财产。至于我们为什么把她的这个钱截留在找个位置,到目前为止,我们连一分钱都没拿到,我请问:我们连钱都没拿到,何谈你们先拿到钱呢?对不对?您说我们能没有异议吗?
法官:对申请终止执行你们什么意见?
被申请人代理人:我们老百姓对法律有什么程序也不太懂,请法官主持公道。
经过法庭调查,老王十几年前就离婚了,女儿一直跟母亲生活,老王没有留下遗产给女儿,反而还欠下了一些债务。这样一来,法院所判决的老王的继承人应该给老陈的继承人的赔偿难以执行,所以法院发出了协助执行函。
一场车祸,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按理说,在交通事故中,老陈没有任何过错,他的亲属理应得到赔偿,但是侵权者又没留下什么遗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能否将他的死亡赔偿金赔给老陈呢?如果赔了,那对于老王的女儿公平吗?
法庭上,老王的女儿强调,通过打官司索赔来的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
申请人代理人:死亡赔偿金又名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因受到侵犯丧失后造成损失而得到的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死者继承人、抚养人丧失继承和抚养的一种赔偿,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感情抚慰,因此不能作为遗产承担死者生前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
而老陈妻儿一方说不出什么法律上的依据,但他们认为既然法院判决老王的继承人负有赔偿责任,就该欠债还钱。
被申请人代理人:我们认为就是杀人偿命,欠账还钱,这是懂事的孩子就该明白的道理,既然他付出了错误,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老王的女儿强调,老陈的妻儿只能在老王遗产范围内要求赔偿,自己没有继承到父亲的任何遗产,所以不负赔偿责任。
申请人代理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按法律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赔偿,其本质是法律在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况下,对间接受害人财产不利的一种弥补。
经过法庭评议和调解,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直意见老王的女儿将父亲死亡赔偿金中的七万元拿出来一次性补偿给老陈的家人,双方债务关系解除,法院将剩余的执行款发还小王。
虽然“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在理论界还没有争议清晰,法律也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样本着有利于双方利益和解解决问题,应该是值得提倡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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