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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为何难做?

作者:黄莹莹
2011年09月14日11:32

  【作者】《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黄莹莹 发自北京

 

邱炯/插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何兵

  “我做了好事,却被反咬一口。这就是‘农夫与蛇’故事的现实版。”

  现在关于“好人难做”的话题,使我们思考这究竟是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我认为“好人”和“好事”应该由法律来界定,而我们的法律应该保护好人。凭良心讲,你遇到这种事,你会去帮助别人吗?我做了好事,却被反咬一口。这就是“农夫与蛇”故事的现实版。这种事情不是个人可以解决的,是需要通过法律来对好人和好事进行保护的。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应该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社会善良风俗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我们的法律本身没有错,有问题的是法官的判决。前几天有记者问我,对怎么看“彭宇案”(2006年,南京彭宇扶起摔伤老太太后被起诉,判赔偿——编者注),我说这个案件是一个里程碑,埋葬正义的里程碑,简称“墓碑性判决”。“许云鹤案”的判决同样有问题。如果主张别人撞了你,就必须做出比被告更充分的举证,举证不充分的话,就不能证明别人撞了你。不能因为别人开着车出现在你旁边,你就可以找别人要钱,这就是讹诈了。没有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了人,现在就说许云鹤把人吓到了。就算是真的吓到了,也不能怨人家,他在正常行驶,老人翻越栏杆摔倒,这个责任不应该在许云鹤。就好像是去动物园看老虎,老虎在笼子里面,你自己跑到里面去,被老虎吓到了,你能去怨老虎吗?

  被救人反诬救人的人,实际上是一种讹诈的行为。但是目前来看,这种行为很难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这跟“碰瓷儿”差不多,只不过碰瓷儿是一种恶性的、职业性的、经常性的犯罪行为,而像“许云鹤案”中的老太太的行为是一种偶发行为。对于“碰瓷儿”这样的行为,可以以敲诈罪来进行起诉;对于偶发性的行为,如果数额巨大,也可以以敲诈罪来进行起诉。

  我觉得对此类案件,应该由最高法院来解决。方法有两种,第一种选择一个典型性判例,如果判决结果正确的话,直接登在最高法院公报上,然后通过媒体反复宣传,为其他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一个可参照的案例。还有一种方法就是,直接制定司法解释。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持人 Peter(于永靖)

  “法律应该是‘惩恶扬善’,但是大多数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只是惩了恶,却没有扬善。”

  有人说,我们国家的老人到了七八十岁以后,最好随身揣着一个免责声明,当他摔倒的时候,一定要大声呼吁:“谁扶我一把!我绝对不会告你!”然后从兜里掏出那个免责声明,否则大家会觉得,我作为一个善良的、有公德心的人,是没有保障的。当然,这是一个笑谈。

  善良与否属于道德范畴,似乎不是用法律来约束的。法律应该是“惩恶扬善”,但是大多数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只是惩了恶,却没有扬善。如果你想去扶人一把,通常情况下,是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现实情况下,很多人做了好事,法律不仅没有扬善,而且把它当做一种“恶”去加以打击和惩罚,这样反而是抑了善。所以当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可能会造成的社会影响。

  北京有一个古老的词,叫“碰瓷儿”。从古至今,似乎都没有一个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格的界定和约束,因此大家会不经意地将这个现象往道德的方向上去靠。针对这种现象,我觉得除了道德和法律以外,可以从第三个角度来看。我想如果我们的社会有一个很完善的养老和社会保障机制,老人在经济层面上能过上富足的生活,那么相信老人就没必要去讹人了。想去碰瓷儿的老人,很多并不是想由此来致富,而是自己的生计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因此在那一刹那,他们心中的罪恶贪婪战胜了善良。

  如果我在公共场所遇见有人摔倒,有很多人目击,或有监控录像,我可能会去帮助别人。但如果是在夜黑风高、空荡无人的小胡同里,我就会慎重考虑了。我伸手帮他很容易,但是他张嘴说我更容易。有正义感的人,看到好人被冤枉会感到非常气愤,但是真正走上法庭,我们却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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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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