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陕西神木新村无偿征村民耕地 回应称土地为国有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9月14日17:37
正在建设中的神木新村中国之声记者白宇 摄
正在建设中的神木新村中国之声记者白宇 摄

  中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有陕西神木听众向中国之声反映说,他们居住的村庄和耕地正随着“神木新村”的开发建设被逐渐吞噬,已经被赶到活动板房中度日的村民,可能被迫要搬回20年前居住的窑洞生活。记者调查发现,“神木新村”的占地面积比15个故宫还要大,新村管委会坦言,这个属于开发区性质的“新村”只经过了县里的审批,至今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让村民感到困惑的是,三十年承包地被征用后,没有得到补偿,只换回来一片没有手续的“建设用地”。

  中央台记者白宇的报道:

  宋春生今年70多岁,是一名有4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1970年到1998年间曾任红柳林村支书和生产大队长,神木新村征地时,他被推选为村民代表。宋春生告诉记者,2007年5月,神木新村开始征用村里土地,共涉及4个行政村中的12个自然村,仅红柳林村组的土地总面积就达到达4000亩左右。

  宋春生:我们村共有3种地。500来亩是林草地,490来亩是承包地,3000来亩是河草地,旧社会的时候就是我们村的地,这3种地一共有4000亩了。

  宋春生介绍,征地时,村集体林草地,按总亩数的60%对村民进行了补偿,40%兑换成本区域的建设用地。签订了30年承包合同的耕地,按总亩数的40%兑换给村民建设用地,没有货币补偿。河草地因为没有耕种,被白白拿走,红柳林村一组的4000亩地总共换回没有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360亩。

  记者在宋春生的土地承包合同上看到,发包方是红柳林村组,鉴证方是村组所属的麻家塔乡人民政府,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标有“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制”字样,并盖有麻家塔乡人民政府公章。这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村民们家家都有。

  宋春生想知道,神木县政府把村民们世代耕种的承包地无偿征用的依据究竟是什么?于是他不断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2009年,神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终于发出了关于宋春生信访事案的办结报告。报告中说:宋春生反映的承包地实际是“村民耕种多年的国有河滩地”,县政府早在1992年就为县河道管理站换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该土地划拨为国有河滩地。

  为了弄清真相,记者又来到神木县水利局河道管理站,站长王亚涛说,河道管理站确实拥有这块有争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证书被县土地局借走了。

  王亚涛:土地使用权证让土地局借走了。

  记者:现在你们拥有使用权的那些地里盖的楼是你们盖的还是县里盖的?

  王亚涛:县里盖的,那些都是国有土地,县政府可以处置。

  在神木县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从来没有借过河道管理站的土地使用权证。

  工作人员:我跟你说,如果真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是批文的话,他们手上就应该有,你过来这边,我们的档案太多了,根本就查不了。

  面对村民的疑惑,神木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政府也可以发包河道管理站的地。

  记者:如果这个地是河道管理站的地,村民承包,发包方应该是河道管理站?

  工作人员:对,但是政府可以给他发包。你说这九几年的事,当时可能就是为了鼓励农民开荒。

  宋春生说,被征用的承包地都是村民们祖祖辈辈耕赖以生存的耕地,1980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8年进行二轮承包,都是自己经手给村民们分的地,根本就不是荒地。

  据神木县相关文件记载,“2006年,神木县实施了神木新村建设工程,花巨资治理城北窟野河河道,通过治理,可开发利用河滩地约13000亩。”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都明确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采访中,记者还得到一份2008年神木县政府下发给河道管理站的通知,通知明确“因新村开发建设需要,县政府拟收回河道管理站管理范围内的7182.8亩国有滩涂地。该宗土地收回后,县政府将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针对这份通知,神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这样解释:原来给河道管理站办过土地证,然后政府又给收回来了,都是政府的地,政府就是自己收回自己的地。河道管理站是属于政府管的,给你发土地证是让你管理,但地是属于政府的地。

  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据此,村民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并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神木县政府征地行为违法,榆林中院至今未予立案。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UN100)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