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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受害人遇肇事逃逸可申请“救命钱”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09月15日15:07
制图 麦宇恒
制图 麦宇恒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亮报道:13日,《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三种条件可申请救助基金,即遇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征求意见稿》中,也首次将“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纳入基金救助范围。据了解,实施细则将于明年4月1日正式施行。

  公安部门要主动帮助受害者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申请救助基金:遇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知书》送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公安部门要主动介入帮助受害者。按《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按上款规定向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当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救助基金付抢救费延至7日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果资金没到位,医院不抢救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当地地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应当经地级以上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据交管局介绍,国家五部委规定的范围是抢救之日起72小时的费用。从实践情况看,部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若完全局限在72小时,将影响部分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因此广东将时间延长至7日;另外,从实际情况看,按ICU一天费用约8000元计算,7天的费用大致为6万元。因此,对抢救时间7日内、费用6万元内的,划分为一个档次,对此类案件,为加强监管,要求由地市卫生部门审核;三是对个别抢救时间超过7天或者费用超过6万元的,要求提交联席会议审核。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此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救助的范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也可申请救助基金。《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细则。对此,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在相关说明中介绍,这条规定的救助对象超出了财政部等五部委的规定范围。

  因本次出台的是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醒,市民如有意见可将有关意见于10月14日前反馈至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地址:广州白云区新市镇尖彭路388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秩序管理处(邮编510440);电邮:gdjjzd@yahoo.com.cn。

  申请

  程序

  1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知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垫付抢救费用;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交警部门通知受害人及其家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

  2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对交通事故事实做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受害人或其家属签订协议。

  3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通知医疗机构,同意垫付相关抢救费用。

  4

  抢救工作完成后,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相关费用。

  5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材料、清单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费用划拨至指定账户。

  黄亮

(责任编辑:U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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