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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劫案历经5年未明 公诉人称办案过程存瑕疵

来源:新京报 作者:孔璞
2011年09月16日04:16
  9月9日,王朝案再审,王朝依旧被判有罪。他母亲不服,表示仍要上诉。这已是此案第5次审理,庭上公诉人称,正是办案有瑕疵,造成反复审理。资料图片
  9月9日,王朝案再审,王朝依旧被判有罪。他母亲不服,表示仍要上诉。这已是此案第5次审理,庭上公诉人称,正是办案有瑕疵,造成反复审理。资料图片

  “王朝劫案”罗生门

  一起“抢劫案”历经5年扑朔迷离,被告、警方、法院不同视角还原案情

  被告获刑13年,公诉人称,侦查、审判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瑕疵等是反复审理的主因

  9月9日凌晨零时40分,石家庄青年王朝涉嫌保定抢劫一案重审宣判,王朝因抢劫罪获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桩5年前的抢劫案,已历经5次审理。

  北市区法院一审,石家庄中院二审,均判王朝罪名成立。王朝不服,认为检方证据,存在很多瑕疵,有无效证据,证言前后不一,办案不规范,基本事实不清,遂提请上诉。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石家庄中院再审,维持原判。因未依法通知王朝的辩护人出庭,再审程序违法。王朝再上诉。河北省高院提审,对此案提出14个疑点,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有误,随后撤销原判,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

  对于这件扑朔迷离的案件,也许用不同人的视角来还原,是接近真相的一个最好办法。

  9月9日,王朝被判有罪后,表示仍要上诉。

  公诉人在此次庭审中也指出,其中应当吸取的深刻教训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深刻反思。

  讲述1

  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抢劫疑犯锁定王朝”

  2006年8月11日中午,我们接到报警电话,华电小区的保安说,有人被抢劫。五四路派出所民警史哲,填写完接警单,看了下表,刚好12∶30,便记下这个时间。

  然后,北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人员石俊鹏,被派往现场勘查,见到被害人陈英茹。

  勘查开始是在12∶40。

  问询中,陈英茹说,她中午回家,12点10分左右,来到5号楼5楼的自家门口。这时,一个藏在6楼的年轻人,蒙着面,持枪冲下,将她推入屋中,用胶带将其捆绑,搜走部分首饰钱财,并拿走她的红色三星手机。

  陈英茹还说,她记得抢劫中,劫匪用手机接了“三四个电话”。等抢劫完毕,劫匪离开,她从床上起身,看见卧室门口放着一瓶酒,那是劫匪从厨房拿出后,忘了拿走的。

  陈英茹跳到三楼请邻居帮她剪开胶带,遂找人报警。

  石俊鹏在笔录上记下,犯罪嫌疑人“三次以上通话”的细节,并从现场提取了那个酒瓶,回单位后,从酒瓶上提取指纹一枚。

  我们开始从被害人陈述中寻找线索。我们排查,在那天12∶10—12∶50之间,接听三四个电话的手机号码。

  一无所获。

  过了很久,我们才意识到,我们忽略了非保定市、但案发时在保定漫游的手机号码。

  再次,锁定了一个号码“13930111190”,是石家庄的号。

  通话详单上显示,这个号码在那天的12∶10—12∶50之间,接听了三个电话。而且,那3个通话,所使用的附近通讯基站名称,均为华电生活区,也就是陈英茹所住的小区。

  而且,通过通话详单上的基站,我们还原出“13930111190”在那天的行程轨迹:那天早晨8点前后,它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随后,于下午2点半,回到石家庄。

  我们查出,“13930111190”的使用者叫王朝,是一名石家庄青年。

  我们还调取河北冀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定管理处监控系统的信息,证实: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当天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当天13点半,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

  而“王朝”驾驶的车辆,车牌号正是冀AW5937。

  每个手机都有一个唯一的单独编号,就好比是手机的身份证。

  我们在查陈英茹手机串码时发现,她那部手机被抢后,曾被三个号码使用过,其中包括王朝的手机号,还有两个是陌生的号码。调查发现,那两个号的使用者是底雪峰和史某。

  我们是在2006年10月31日的19点前后,去石家庄抓获王朝。并于次日,抓获底雪峰和史某,从他们处找到陈英茹被抢手机。然后把手机给陈英茹辨认,陈英茹说,那确实是她的手机。

  底雪峰和史某是夫妇。他们供认,他们是王朝的朋友,手机是王朝借给他们用的。

  问询王朝时,他说,8月11日他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他的车和邢世平的车相撞。

  邢世平,是石家庄税务局干部。

  问询时刑说,8月11日上午,他没见王朝。他给王朝打电话,敲定下午去事故大队的事,王朝说自己在保定;下午两点半一上班,他就到了事故大队。他又打电话催对方快点。结果王朝还是晚了一个小时,3点半才到事故大队。

  2006年11月3日,我们提取了王朝的指纹,与现场酒瓶熏显固定的指纹一起送至保定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物证鉴定处,经鉴定,玻璃酒瓶上的指纹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对酒瓶和指纹,分别拍下照片,作为证据,递交法庭。

  话单显示的通话记录、显示的手机移动轨迹,现场的指纹,高速公路记录的车牌号和邢世平的证言,案子被侦破:抢劫疑犯就是石家庄青年王朝。

  审理:

  2007年,一审二审的法官,以抢劫罪判处王朝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疑点】

  现场的指纹是王朝的吗?

  辩方律师认为,控方的核心证据是,现场提取的酒瓶上有被告人的指纹,但酒瓶早已发还,现在只有两张缺乏必然联系的照片一张看不出载体的指纹照片和一张看不到指纹的酒瓶照片。除非酒瓶未发还,或者有一张照片客观反映既有酒瓶又有指纹的整体照片,才能证明指纹来源于酒瓶。否则,没有证据证明现场留有王朝指纹。

  回应:公安部门在5年后,又从被害人陈英茹处,找回当时的那个酒瓶。并经公安部微量物质鉴定,证实该酒瓶上还有熏显指纹时留下的502黏合剂成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的指纹来自现场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单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该证据的效力。

  讲述2

  被告王朝:

  “我不在作案现场”

  我当时被抓,都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问询中,也没人说为什么抓我。直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发到我手里,我才知道自己卷入一场入室抢劫案。

  2006年8月11日那天,我没去过保定。那天早晨8点刚过,我驾车到石家庄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的修理厂。

  那天,我和邢世平约好验车定损。8月10日,邢世平的车已经验损完毕,但我的车被排到了11日。

  修理厂老板劝我扩大车损,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看穿了,为此发了火。当时邢世平也在场。

  我的律师向邢世平询问时,邢世平承认那天上午他在场。他说,“我记得王朝的车验损结果,比我的晚出来一天。验损过程中,我们还交换了审阅的手续。时间是在8月11日上午。”

  我和邢世平一起在车损鉴定结论书上签字,然后到物价局交鉴定费。交完钱,才能领结论书。但我发现带的钱不够,于是开车找附近的朋友借了1000元钱。等我回到物价局,邢世平已交完费,领了结论书,走了。

  我手中的鉴定结论书上的时间写的也是8月11日。上面还有物价局工作人员郭勇军的签名。

  我领完结论书,已是中午,我去朋友赵杰(化名)家吃饭,还跟赵杰扬了扬结论书,说车终于验完了。吃饭时,我妈连打三个电话,叮嘱我不要喝酒。

  下午两点半不到,我赶到桥西事故中队,我的驾驶证此前被扣,邢世平一直拿这件事堵我。所以我提前到事故科,顺便找位民警咨询此事,看是否能领回证。

  两点半,上班时间刚到,邢世平准时来到事故大队,他打电话催我。我一边说马上来,一边躲起来,怕被他看到。

  过了三点,我才走进事故科办公室。办案民警决定,我在拿出驾驶证前不许提车。

  在一审开庭时,我的律师认为警方断案的通话详单,可能是伪造的。

  通话详单上有个手机串码,尾号为“86301”,警方认为那是陈英茹的手机,认为当时我在使用陈英茹的手机通话。但陈英茹手机的包装盒显示,该手机串码尾号是“8638”,且只有15位,也不是通话详单上的16位。

  并且,通话单上没有出具人签名,也没有出具单位公章。

  现场发现的是一个红酒酒瓶,为什么公安机关指纹送检报告上显示的是XO酒瓶?

  我记得2006年9月28日,干警王小龙扮作“歌厅老板”,要请我喝XO,被我挡开。我怀疑他在骗取我指纹。

  审理:

  中院再审后,王朝不服再上诉。省高院进行提审,随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疑点】

  证言为何前后矛盾?

  邢世平给警方证言表示,他和王朝在8月11日下午办理验损;而对王朝辩护律师称,他们上午就在一起办理验损。

  回应:邢世平今年3月18日对本报记者解释,当初警方询问“有诱导性”,警方先告诉他,王朝8月11日上午去保定抢劫,然后问他,那天上午有没有见王朝。因此他给警方的证言和给辩方律师的证言会不同。

  底雪峰和王朝的证言也互为相反。底雪峰对警方称,他之所以有被害人陈英茹的手机,那是王朝送给他的。王朝则表示,他从未送给过底雪峰什么手机。

  讲述3

  保定市北市区法院:

  “王朝抢劫属实”

  今年6月9日,北市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法院恢复法庭审理。

  检察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保险公司理赔卷宗证明和证人证言证明,王朝有作案时间。

  提交新的证据是,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记载证实,车辆定损时间是在2006年8月10日。

  还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证言称,“2006年8月10日定损程序结束”。确定了事故车辆的定损时间为2006年8月10日,而不是8月11日。

  而且物价局工作人员郭勇军在警方证言中表示,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价格鉴定,还出具了鉴定书。但郭勇军记不得具体是在上午,还是下午。

  因此,王朝无法证明,2006年8月11日上午,自己在处理交通事故。

  另外,北市区公安分局表示,干警王小龙从未见过王朝。

  检方还提供了网络服务商华为公司工程师的证言。这名工程师称,手机串码是唯一,但在运营商的网络上,串码第15位统一变成01,因此显示为16位,且于此前串码最后一位不同。

  公安机关这次再去现场勘验,未发现被害人家地板上弹痕,也没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

  庭审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部分证据,意图证明王朝具有作案动机,称王朝有吸毒史,王朝没有注册过任何公司,也不是任何公司的股东,王朝欠债很多,有的至今未还。

  合议庭认为,这部分证据属于品格证据,法庭未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另外,2000年王朝与正在保定华北电力大学就读的刘某谈恋爱。第二年,王朝与刘某结婚。王朝在保定生活多年,陪妻子在华北电力大学读书。本案的案发地点华电小区就是华北电力大学的生活区。

  因此本院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王朝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属实。

  审理:

  2011年9月9日,王朝一案重审被判抢劫罪,获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未完待续】

  一个普通的入户抢劫案件为什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历经5年?公诉人在此次庭审中指出,应当吸取的深刻教训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深刻反思。

  王朝母亲表示,她还有书证能证明王朝案发当天的活动,她将申诉到底。

  本报记者 孔璞 河北保定报道

  (本报记者田乾峰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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